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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评审关于问题的补充公告 鄂卫高级职称评审办〔2005〕4号
来源:湖北卫生人才网 更新:2016/5/19 字体:
发文单位:湖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文号:鄂卫高评办〔2005〕4号
发文时间:2005年9月21日
 
关于卫生高级职务评审材料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省卫生高评委办公室《关于报送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鄂卫高评办〔2005〕3号)下发后,近期内不断接到有关单位或个人关于城市医师到农村服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自主申报等政策解释方面的咨询,为做好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职改办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公卫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的问题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湖北省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的通知》(鄂卫发〔2004〕109 号)要求,市州(包括省直管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大型厂矿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务前,需到县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由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公卫医师经常下派从事短期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若累计下派时间超过半年且2005年申报晋升公卫专业副主任医师者,可由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应证明材料代替《湖北省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
  二、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问题
1、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4]68号)中“每年五月份前查验上一年的学分登记情况”要求,2005年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取得的时段应为2004年5月?2005年4月之间。
 2、由于目前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尚未全面实施学分登记制度,2005年申报卫生高级职称时,申报人可提供单次学分证书、有效学分证明等作为个人取得的学分依据。
  三、调整部分专业级别申报的学历和资历条件问题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和护理等四个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人发[1999]92号、国人部发[2005]4号、国人部发[2005]16号)规定,2005年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作如下调整:
 1、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医疗岗位上,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可正常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
 2、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岗位上,从事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七年,可正常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
 卫生高级职称其他级别、专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仍按照鄂职改办[2000]158号和鄂职改办[2001]89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自主申报问题
省职改办《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2004]71号)规定“申报职称和接受评价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要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申报权,除评聘合一或以聘代评的试点单位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人申报评审职称。进一步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个人自由申报程序。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真实性进行审验后报出,单位不再进行评审推荐。”各地区和单位应根据省职改办规定严格审核申报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以上补充内容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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