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卫生资格考试东莞考点报名工作计划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9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4号)、省人社厅 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第6号)文件精神,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6年5月14、15、21、22日举行。现将本考点报名工作计划安排通告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时间
1.初级(士)(专业代码为102、104)、初级(师)(专业代码202、204、206、215)以及中级(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专业代码367、374、376、377、378、387、391)共73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4、15、 21、22日 |
0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纸笔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4日 |
0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5日 |
0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的在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等文件规定。
二、报考专业条件
(一)根据人事部 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文件要求:
报考药(技)士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的学历。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二)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无初级(士)资格,属首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药(技)师者,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全日制大专学历。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凡报考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
(四)各级别技术资格报考具体条件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
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应按照毕业证书所学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专业目录进行报考。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在相应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或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经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其在省外经评审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经确认取得我省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方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