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文件
杭人考〔2016〕2号
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办发〔2016〕2号)和《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16〕2号)精神,为保证我市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考务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卫生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5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3、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2年(在全日制学习期间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士级资格者,同时需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4、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
5、临床医学(包括中医、口腔)、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护理学士级资格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参加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报名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四)省、市级医疗(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符合下基层要求的城市医生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需完成4个月的下基层任务,原则上具体时间计算截止到2015年底,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计算到2016年6月底。
(五)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次年起未满3年;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次年起未满1年。
3、考试时,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者。
4、经查实收受“红包”等未满1年(不含当年,下同)者,经查实索取“红包”等未满3年者。
5、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6、受卫生行政处罚未满2年者。
7、其它不符合报考要求的情形。
二、考试组织和报名
(一)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在杭州市区。
(二)报名信息管理。
1、报名方式与时间: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在2016年1月15日至2月3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 www.med126.com/rencai/)进行网上预报名,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我市考生于1月26日至28日三天到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到所属区、县(市)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受理。现场确认地点详见附件1。
2.考生缴费方式: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后,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 www.med126.com/rencai/)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月6日,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报名。
(三)市属单位报名点设在杭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杭州市文晖路97号杭州人才大厦),联系电话:0571-85456079,文件下载登陆培训考试网(网址: www.ttt.gov.cn)。各区、县(市)报名点要按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数据,按时汇总、扫描考生信息,请务必在1月29日前上报数据、报名资料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汇总表(附件2)。
(四)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时应按照规定提供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包括:
1、《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二份;
2、毕业证书(本科及以上另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执业资格的需提供执业资格及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专业技术资格聘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提供该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城市医生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提供《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承诺书》(附件3),免下基层人员提供《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免下基层证明》(附件4)。
8、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5)。
各区、县(市)报名点及市直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同时按照上述的顺序装订材料。
(五)准考证打印。
自4月26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 http://www.med126.com/rencai/)打印准考证,打印截止时间为5月22日。
三、报考条件有关说明
1、凡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在报名时需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凡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后,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
3、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4、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报考专业代码为301至365的人员,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医师资格类别和执业范围,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各申报专业对应的医师资格类别和执业范围见附件6。
5、根据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便函〔2014〕4号)等文件精神,报名参加2016年度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城市医生,除免于基层服务的人员外,须完成4个月的下基层任务,具体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底,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计算到2016年6月底。
6、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等文件精神,从2016年起,原计划生育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以考代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计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四、考试科目及方式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4、206、376)、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核医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为377)、超声波医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为378)、心电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为387)共73个专业的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5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五、考试时间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4、15、 21、22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纸笔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4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5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六、考试收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3〕255号)文件执行,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由考生在网上交费。考生的交款票据,在考试当日由监考人员发给。
七、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一)考试成绩将于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在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公布,成绩单不再统一制作下发。
(二)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进行成绩查询和成绩单打印,下载打印成绩单的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且关系到广大卫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考试报名工作的领导, 要严格掌握报考资格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维护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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