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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做好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7/1/5 字体:

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计生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7号),201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20、21、27、28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所)承担,考试组织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纪检监督等部门,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 (药、 护、 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 (药、 护、 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从事医 (药、 护、 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6年12月31曰。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全曰制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粵卫函〔2016〕1379号)等文件规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应按照毕业证书所学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专业目录进行报考。

2.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3.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4.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5.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或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经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其在省外经评审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经确认取得我省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方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

6.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7.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8.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9.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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