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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9/1/9 字体:

衡水市2019年1月22-23日开始卫生资格报名审核

各县(市、区)职改办及市直单位各部门: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冀人考发[2018]37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预报名

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2019年1月10日至1月24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平台的个人报名入口,注册用户,并以该用户登录。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报名数码照片(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每修改保存一次即生成新的验证码,保存提交后打印带有最终验证码的《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019年考试报名工作我省将开通历史考生自动确认功能,即考区、考点、级别、报考专业、姓名、证件号等字段和上一年度完全一致的考生在考试报名时将自动确认,不再打印报名表,待自动确认后按规定时间(2019年3月8日至3月19日)完成网上缴费即可。自动确认不成功的历史考生还需携带报名材料按时间要求到现场完成确认,才可正常缴费。

二、现场确认

本单位人事部门初审考生报考资格及有关证件(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必须有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各县(市、区)考生报名材料还需加盖县职改办公章)。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人社部第31号令严肃处理。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各县(区、市)人社局职改办于2019年1月22日-23日统一(须持报考人员报名表及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临床医学类考生要提供医师执业资格证(绿本)、医师资格证(红本))到市人力资源大厦803房间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详见附件2)。各县市区的考生到当地劳人局职改办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注:请考生及时与县人社局职改办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咨询具体报名受理时间(详见附件1),2019年1月22-23日为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各县(市、区)职改办汇总上报到市职考中心时间。

三、考生缴费

2019年3月8日至3月19日开通网上缴费功能。全省统一采用网上支付方式收缴考生考试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审核确认或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开始后将不能再进行资格审核工作,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在完成缴费后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报名状态,未显示缴费成功请联系银联电子支付客服电话95534-6,且不宜进行二次重复缴费操作。

2019年5月9日至6月2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三、报名条件:

(一)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三)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六)报考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全省统一按照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提前一年掌握。即:取得相应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满4年;取得相应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相应本科学历当年。

由于我省一直执行初聘政策,初聘资格可报考药、护、技类资格考试,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可从初聘之日算起。

(七)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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