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资格2019年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报考初级(士)资格的条件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二)报考初级(师)资格的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聘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且聘任相应职务满1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三)报考中级资格的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聘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聘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聘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且聘任相应职务满1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6.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从事医师工作。
二、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并须符合我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有关文件规定。学位效用等同于学历。
(一)报考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
报考临床医学检验学(代码352)中级资格,后学历可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学历。
(二)报考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
(三)报考药学(中药学)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学历(以国家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四)首次报考医技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或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具有低一级医技类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或医学类专业学历。
(五)首次报考卫生管理专业初、中级资格,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须提供普通全日制卫生管理类专业学历;卫生系统内非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卫生管理或卫生类专业学历。具有低一级卫生管理资格的人员,须提供卫生管理或卫生类专业学历。
(六)卫生系列内平考同级别资格的,应提供与报考专业相应的专业学历。
三、凡报考有执业类别要求的专业,应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其中报考妇幼保健专业(专业代码364),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或公卫。
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工作的人员,可选择报考营养专业(专业代码382)中级资格,取得的资格可作为晋升临床营养专业高一级资格的依据。
医、药、护、技、卫生管理等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应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2001年以来未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未达到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取得的地方初、中级资格人员,调入我省工作后,须报名参加同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后,方可报考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可前后累计计算。
四、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且受聘在乡镇卫生院(含由乡镇卫生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一体”服务的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可提前1年报考。门诊部(所)、医务室,农垦、学校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从2019年起,二级及以上医院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人员,可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注册范围须包含全科医学或中医全科。
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10〕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推荐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34号)报考临床、中医、口腔执业类别主治医师资格的,需提供国家或我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对于博士研究生、大专及中专生、2009年及以前入职的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以及2018年已参加主治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未通过且2019年报考相同专业的人员,可暂不作要求。报考主治医师当年完成规范化培训的科研型硕士,报名时可暂不提供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但须作为聘任主治医师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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