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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2019年度全国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关于问题的公告
来源:报名时间 更新:2022/3/2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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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党群工作部、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和考务工作的通知》(魏翔人发〔2019〕2号)安排,现就我市2019年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1)考试专业。考生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下同)相应专业。

(2)考试时间。根据专业不同,将于2019年5月25日、5月26日、6月1日、6月2日举行。考试将采用人机对话或纸笔答题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见附件2。

二、考试报名管理

全国初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名者要经过网上姓名预报和现场资格确认两个阶段才能完成整个报名过程。

(1)报名方式。

1.非军事申请人。考生可直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测(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见附件3),打印《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4,考生须确保打印的申报表内容与网上修改的最终报名信息一致),填写《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登记表》,也可从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www.med126.com/rencai/下载) 由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签字盖章,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携带上述表格及相关材料到本人所在地考点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缴费、提交表格,直至整个报名过程结束。 各报名点必须严格遵循属地单位管理原则,禁止考生跨报名点报考。我市各报名点所有考生(包括参加纸笔考试和人机对话考试的所有考生)均按上述方法和程序进行报名。

2.军事卫生人员。不实行网上报名的,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名组织,师级以上单位负责审核军队卫生人员报考资格;团级以上单位凭介绍信派员到考点办理军人考生报考资料交接和考试费缴纳事宜。自2019年起,军队卫生人员注册信息中的各类证件均使用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18位。

(2)时间安排。

1.在线预测姓名和时间。非军事报考人员于2019年1月10日至24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预测。

2.现场资格审查及材料确认和提交时间。市直单位现场资格考试确认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至2月28日,县市考试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3月5日。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单位:2月25日,市妇儿医院,市一院,中医院2月26日,骨科医院,二院,疾控中心,中心医院2月27日,2月28日,其他3月1日上午,娄星区卫生计生局,3月1日下午,双峰卫生计生局,3月4日上午,涟源卫生计生局,3月4日下午,冷水江卫生计生局,3月5日,新华卫生计生局组织军人报名。

3.修改申请信息的截止日期。2019年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使用统一的考试管理系统。完成考点注册、

审核考生基本信息修改情况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5日,考区完成登记、审核考生基本信息修改情况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6日。审核完毕后,不再允许更改考生的报考专业、科目等信息。

4.考场编排。考点编排考场、试室、安排考生座位等工作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3月21—25日。考区审核考场安排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日。护理学(师)专业各科目试卷均有条形码标识,考点须将护理学(师)专业考生编排在同一试室内,不得和其他专业考生交叉编排。

5.准考证和签到表打印。自2019年5月9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日。5月9日—15日,考点统一打印军队考生准考证,军队单位可于考前至考点集体领取准考证。自2019年起,军队卫生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持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文职人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将不再作为参加考试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报考条件规定

根据原卫生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原人事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要求,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分别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护士(师)、药士(师)、技士(师)。医士(师)职称考试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获得医士(师)职称须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得护士职称需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报考药士、技士: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者直接报考。

2.报考护师、药师、技师:

(1)中专学历:相应专业毕业,取得护(药、技)士职称,聘任现职工作满5年;

(2)大专学历:相应专业毕业,且从事相应专技岗位工作满3年。

(3)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相应专业毕业可直接报考。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主治(管)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中专学历:相应专业毕业,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称满7年(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师职称);

2.大专学历:相应专业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师职称);

3.本科学历:相应专业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师职称);

4.硕士学历或学位:相应专业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师职称);

5.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报考。

6.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含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7.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报考相关规定。

1.报名参加2019年度各类别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其学历学位取得日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和聘任现职工作年限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18年12月31日。

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精神,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参评职称。

3.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需提供变更注册的医师执业证书或由医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材料,禁止跨执业类别报考。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的成绩按报考专业继续实行连续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即为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且其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5.自2019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增加急诊医学(中级,专业代码为392)专业,执业范围为急救医学专业皆可申报。

自2020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分别为109、211)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分别为110、212)专业类别合并为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类别。

2019年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考试未通过的考生,成绩将继续进行滚动,剩余未通过的科目须在2020年对应报考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相对应的科目。

6.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可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

7.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报考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医师资格类别和注册范围,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各申报专业对应的医师资格类别和注册范围见附件7.

(四)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1.本人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内,正反两面复印)。

2.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4)。

3.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5)。

4.学历学位规定网站查验页面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以非全日制学历首次报考的人员,需分别提供本人现学历学位及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的网站查验页面或证书复印件。

(1)专业技术人员如能提供网上查验的,不再需要提交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本人在规定网站查询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并提供相应网站的查验页面:

①2002届(含2002届)以后的高等教育毕业生,提供 “中国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hsi.com.cn/)”(简称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之前的高等教育毕业生,可在学信网申请免费学历验证服务后提交相应查验页面。

②2008年9月1日以后取得学位的人员,提供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简称学位网)学位查验页面;之前取得学位的人员,可在学位网申请免费学位验证服务后提交相应查验页面。

③2005年6月(包含2005年6月)以后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提供“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zcc.hnedu.cn/zzfind/)”查验页面。

④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页面。

(2)在规定网站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可不提供证书原件,只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①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本人档案对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进行审查,可提供证书复印件并由主要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

②民营医疗机构申报人员由其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或工作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审查,可提供证书复印件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

5.报考专业的下一级资格证书复印件。报考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以及392专业的考生,还须提供与报考专业执业类别、注册范围相一致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申报初级护理师(专业代码为203~204)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复印件;申报中级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368~374)须提交护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复印件;由单位直接聘任护师后报考中级的考生,须提供相应聘文复印件。

6.报考专业对工作年限有要求的需提供相应合同、聘书(聘文)的复印件或单位相关证明,其上应写明所聘岗位及职称,下一级资格聘任年限不得低于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年限,聘任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7.转岗报考人员须另提供现任岗位2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相关证明,其写明的工作岗位须同申报专业一致。

8.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表格相关栏目内容和所有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单纯复印件无效)。

四、考试审查程序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要求,我省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资格审核、卫生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

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即学历、资历、专业等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规定的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把握不准的可在报考前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网上报名结束后,打印登记表,需在“报考人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进行真实性承诺。申请人要坚持诚信报名,杜绝以虚假信息报名和虚假承诺。

(二)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资格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进行审核把关。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须对申请人登记表的信息逐一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报名参考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登记表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审核合格”意见并盖章;档案托管在人事代理机构的报考人员,除所在单位盖章外,人事代理机构也需要盖章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不得参考、也不再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审核结果以备现场资格审查。

(三)现场报名资格审查。

1.初审。申请人网上报名,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资格审核完成后,市州卫生职改负责部门现场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工作人员要严格掌握国家、考区考试报名文件要求,认真核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等相关条件。初审合格的,部门负责人(或经审人)须在《登记表》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

2.复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在市州卫生职改负责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对照考生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部门负责人(或经审人)须在登记表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审查不合格者予以退回。

为方便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初审和复审可安排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

(四)资格补审。

资格审查中,考生如有登记表签名、盖章等信息不齐或学历、资历佐证材料不完备的,允许进行一次补审,由卫生职改负责部门另行通知。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补审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由考生自己负责。

市州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对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的重视程度。对把关不严的,在考点考务管理质量评估时予以扣分;后果严重的,省职改办将会同省卫生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合格确认和证书颁发

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后,市州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合格考生的登记表送省卫生系列职改办进行成绩合格确认盖章。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应会同卫生计生(健康)部门发文确认本市州合格人员名单。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在“证书颁发部门”意见一栏中签名、盖章。合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寄送考区,由考区分发至各市州考点。

纠错 责任编辑:金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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