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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考试相关政策解读
新疆202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告发布。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理解,医学在线整理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202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告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除南疆四地州外,自治区地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合格标准49分。
(二)除南疆四地州外,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合格标准42分。
(三)南疆四地州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门课程合格标准为40分。
(四)南疆四地州所县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门课程合格标准为31分。
二、相关政策
(一)达到自治区地州级以上合格标准(49分),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60分)的,颁发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和资格证书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使用。
(二)达到自治区县级以下合格标准(42分)的,未达到自治区地州级以上合格标准(49分),且工作单位为县级以下单位的,颁发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和资格证书在南疆四地州地州级和自治区县级以下范围注册使用
(三)未达到南疆四地州本级合格标准(40分)的自治区地州级以上合格标准) 49分)且工作地点在南疆四地州的,颁发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试验合格证书和资格证书在南疆四地州范围内注册使用。
(四)达不到南疆四地州所县市级以下合格标准(31分),未达到南疆四地州地级(40分),且工作单位为南疆四地州县级以下单位的,颁发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和资格证书在南疆四地州县级以下范围内
(五)自治区合格标准科目成绩不与上年度成绩合并累计。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如有疑义,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处、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指导中心医学试验中心联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方式:彭伊玲,0991—3689692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部联系方式:梁宁,0991—8560211
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指导中心医学考试中心联系方式:潘红,0991—3639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