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和全省国家职业资格
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2016全国和全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以下简称“统考”)工作安排如下:
一、统考职业(工种)范围及时间安排
全国统考的职业:营销师(一、二级,仅在上半年受理补考)、项目管理师(仅在上半年受理补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人员、理财规划师。全国统考日期是5月21、22日和11月19、20日(具体职业等级和考核方案见附件1、2)。
全省统考的职业包含公共营养师、物流师等18个职业。全省统考日期是7月2日和11月19、20日。(具体职业等级及考核方案见附件3、4)。
二、组织实施
全国、全省统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我省统考的组织安排。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统考的安排,积极组织做好本地区的统考工作。
三、报名工作
(一)全国、全省统考报名工作由各统考报名点负责。
(二)全国统考上半年报名时间截止4月10日,下半年截止10月10日;全省统考截止考前40天。
四、严格审核考生申报条件
(一)省、市中心严格按照2016年全国、全省统考申报条件(附件5)执行,认真审核考生资料。
(二)按隶属关系原则,各设区市所属报名点考生资料报对应的市中心审核,省属报名点考生资料报省中心审核。
(三)为保证全国、全省统考考生申报条件的统一性,省中心可按一定比例抽查各市考生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如抽查不符合申报条件考生的比例超过20%,除不允许参加考试外,省中心可调取该市全部考生资料进行复核,并对该市中心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四)省、市中心应加强全国、全省统考申报材料的管理工作。考生工作证明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开具;所提供的学历毕业证需附学信网证明;在校生及专业证明以学生证为依据。对在报名过程中弄虚作假、协助考生制作虚假申报资料的报名机构要予以撤销。
五、加强统考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一)加强统考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统考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严格统考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统考考点的集中管理,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设一个考点,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三个考点。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统考工作顺利实施。
(三)做好质量督导和举报查处工作。省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做好我省统考的质量督导工作。派出的质量督导员须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一律佩戴《质量督导员》胸卡。督导员要加强对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考生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纪行为,按权限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做好记录。遇重大事情,即刻上报省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巡视督导。
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全省统考工作。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统考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六、收费管理及标准
全国、全省统考收费严格遵照省政府关于《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2015年第153号令)执行。各职业、等级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7]63号文件)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