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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一部分药品管理(国家基本药物)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7/4/25 字体: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一、ADR的概念与分类 
(一)ADR概念 
概念:1)合格药品2)正常用法、用量3)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包括已知和未知的作用引起一般副作用和严重损害性反应及特异质和高敏性反应。 
ADR由药物引起,也与制造杂质、附加剂、溶剂或降解产物等有关。不包括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不当所至的有害反应。与医(药)疗事故有本质的区别。 
可疑ADR:怀疑而未确定的不良反应。 
新的ADR:药品使用说明书或文献资料上末收载的不良反应。 
  (二)ADR的分类(WTO) 
  1.A类ADR (量变型异常)  药理作用增强,与剂量或合并用药有关。能预测,发生率高而死亡率低。 
2.B类ADR (质变型异常)  与正常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难以预测,发生率低而死亡率高。可分为药物异常性(分解、添加剂、杂质);病人异常性(遗传因素)。 
3.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ADR。 
4.迟现型ADR。如“三致”作用(致畸、致癌、致突变)。
  二、ADR监测的意义及范围 
(一)ADR监测的意义(是事后管理)
1)ADR是药品质量管理的—项重要内容; 
2)目的: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防止历史上药害事件的重演; 
3)为评价、整顿、淘汰药品提供依据,为临床用药提供信息。 
4)促进新药研制,促进合理用药,利用国际药品信息的交流,提高药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二)ADR监测的范围(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上市界限五年 
1)对上市5年内有可疑ADR;2)对上市5年以上严重、罕见和新的ADR。 
(三)ADR监测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ADR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1)SFDA主管全国ADR监测,2)省药监局负责辖区内ADR监测。3)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医疗防保机构中的ADR监测工作。 
2.ADR监测专业机构的职责: SFDA药品评价中心承担全国ADR监测技术工作。 
3生产、经营、医疗防保机构逐级建立ADR监测管理制度,设置相应机构。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ADR发生情况;发现可疑ADR须,及时报告。 
报告程序和要求: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 
1)   季报:可疑ADR病例,记录调查逐级季报; 
2)半月报:严重、罕见和新的ADR病例,可越级随时报不超过15个工作日;省ADR监测机构调查、分析评价,于72h内报上级,抄报本省药监局和卫生厅(局)。 
3)十天报:防疫、普查普治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群体或个体ADR病例,随时报当地卫生、药监、ADR监测机构;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相应机构。 
4)快速报:紧急情况,包括严重的,致死的ADR,以最快方式(电话、传真、特快专递、Email等)报国家ADR监测中心。 
   三、药品品种的整顿与陶汰 
 (一)药品整顿(再评价)与淘汰的概念SFDA通过组织再评价来决定淘汰。 
药品的整顿:调查发现的问题,再评价,反馈给SFDA决定能否继续使用的过程。 
药品的淘汰:如不宜使用,由SFDA撤消其批准文号的过程。 
(一)  我国淘汰药品的四原因 
(药品法淘汰对象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其他危害健康)
(二)  对淘汰药品的处理:(四方面的政策) 
(药品法的处理:撤消批准文号或注册证;由当地药监局销毁或处理) 
    第七节  药品注册管理 
ADR和药品整顿与淘汰是药品的事后管理, 2002.10.23.SFDA颁布第35号局长令,发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从2002.12.1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新药、新生物制品、仿制药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医学全在 线www.med126.com
注册管理四原则:坚持符合WTO的基本原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药品审评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扶正祛邪的原则。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订依据:《药品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药品注册管理:法定的控制药品市场准入的前置性药品管理制度。(国外称上市许可管理),是国际通用模式,是药品上市的事前管理。
 一、药品注册的基本概念 
1.药品注册: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临床研究、生产或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过程。    
2.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    
3.药品的再注册:对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进口实施的审批过程。 
4、药品批准证明文件:SFDA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效期5年。 
二、药品注册的申请类型 
新药申请,已有国标药品的申请和进口药申请及补充申请。 
1.新药申请 
概念: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申请。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 
2.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    
概念:生产已经由SFDA颁布的正式标准的药品注册申请。 
条件: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必须生产范围一致。对新开办的、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生产企业未取得GMP证书,必须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取得GMP证书;否则其药品批准文号自行废止。  
3.进口药品申请 
概念: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基本要求:申请进口的药品,须获得境外上市许可;未获上市许可的,经SFDA确认药品安全、有效、临床需要的,可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须报送相关技术资料及样品,经批准后进行临床研究,临床研究符合规定,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 
4.补充申请        
指新药申请已有国标药品的申请或进口药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变更)。审批中的药品注册申请、已批准的临床研究申请需变更的,及新药技术转让,进口药分包装、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按补充申请办理。
5.OTC的申报 
申请注册的药品可同时申请为OTC情形:已有国标的OTC生产或进口;OTC改变剂型,但适应症、给药剂量和途径不变的药品;利用OTC的活性成份重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6.进口药品分包装 
药品境外制剂,境内包装:大包装改小包装,或内包装包外包装、放说明书,贴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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