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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7/4/30 字体:

 

    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 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 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 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 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 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 参加。

    第三十二条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 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 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医学 全在线www.med126.com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 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 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 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
    (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 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 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 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 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 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三条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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