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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法规重点考点解析(7)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5/19 字体:

☆ 考点3:监督检查

1.专项检查的条件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变化。www.med126.com

2.检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变化内容

(1)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

(2)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

(3)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在30家(含30家)以下的每增加50%,应对新增门店按50%比例抽查;门店数在30家以上的每增加20%,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考点1:概念、分类、监督管理职责划分、资格及提供要求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概念和分类

(1)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含义: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类: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2.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资格: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 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①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 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③《互联 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 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要求

(1)基本要求: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2)不得提供的信息: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3)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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