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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市直2013年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6/27 字体:

滁州市市直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3年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医院承诺,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有效实施,保证完成以下各项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任务。市卫生局将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一、医疗机构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和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明确的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程序,并能严格执行。

三、按照“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口腔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肿瘤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1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4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的规定,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下同)。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的,按《2013年滁州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按规定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四、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口腔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7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肿瘤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4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30DDDs以下。

儿童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20DDDs以下(按成人规定日剂量标准计算)。

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五、落实专人,按照要求向国家及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向省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医疗机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及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暂停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3个月,并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其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恢复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并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恢复其相应的抗菌药物调剂资格。抗菌药物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调剂资格被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七、遇责任人变更,由变更后的责任继续人履行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职责。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省卫生厅和责任医院各执一份。

滁州市卫生局负责人:        医院负责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请于2013年6月18日前将原件(两份)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推荐阅读:2013年滁州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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