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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4年执业药师大纲调整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4/12/9 字体:

2011—2014年执业药师大纲调整通知

  到了2011年,对大纲做了很大一部份的修改!下面是国家局的通知:2011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公布施行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资深执业药师,依据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实际需要,在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了2011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

  新版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体例不变,同时根据各学科的发展特点,对原考核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整个考试大纲由考试说明、试题举例以及中药学类和药学类两类 考试大纲组成。中药学类包括: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类包括: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 药物分析部分)、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2010年11月12日至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11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审定会”。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作了题为“贯彻落实新医改政策,完善执业药师准入标准,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讲话。

  经过审定,专家们普遍认为,新版考试大纲坚持了“以用定考”的原则,做到了与时俱进,体现了科学性、实践性和与国情相结合的适用性。大纲结构严谨规 范、层次清晰、考点分布均衡,内容上更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学科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更趋合理,有利于引导高等药学教育对药学服务型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考 查考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对考生复习备考有较好的指导性。

  新版考试大纲于2011年1月正式对外公布并施行。这可以说是大修改。


  我们再来看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变动情况:

  只为有出新的GSP及抗菌药物应用等。所以在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修改和增加了这二个药事管理与法规的考试内容。其它没有任何变动。到了2012年也是只修改或增加了药事管理与法规的大纲及内容。其它没有变动。

  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

  食药监人函[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和国家新修订、新颁布的药事管理与法规,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现将2012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调整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一小单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调整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新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 划》(国发〔2012〕5号)作为考试内容;将第2细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文件”第(4)要点“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的规定”调整为“药品电子监管 的规定”,要求掌握药品电子监管的基本要求和《2011-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国食药监办〔2012〕64号)的基本内容。

  二、将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第十九小单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和第二十小单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更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并将其调整到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三小单元“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 验”项下。

  三、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五小单元“中药管理”中,新增《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作为考试内容。

  四、将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第十七小单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小单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 〔2002〕24号),分别更新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 并对具体要求做相应调整。

  五、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新增《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作为考试内容。

  六、调整内容的具体细目和要点见附件。

  七、2012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将采用新调整后的大纲作为命题依据,请通知广大考生结合2011版《考试大纲》的要求和本调整内容做好考试准备工作。调整后的大纲将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2014年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和国家新修订、新颁布的药事管理与法规,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现将2014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调整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一小单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第四要点“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中,新增《关于2012年 版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作为考试内容。

  二、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二小单元“药事管理体制”中,有关考试内容应按照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 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办发〔2013〕24号)、《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50号)等文件确定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相关职能转变、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等予以调 整。

  三、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三小单元“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第二细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新增《关于发 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作为考试 内容。

  四、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五小单元“中药管理”第一细目“中药管理有关规定”中,新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作为考试内容。

  五、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第一小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有关考试内容,依据2013年12月28日公布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出修改的内 容进行更新。

  六、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第五小单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有关考试内容,依据 2013年12月7日公布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做出修改的内容进行更新。

  七、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将第六小单元《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更新为《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

  八、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将第三十九小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新为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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