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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关于做好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5/7/6 字体:

河北省衡水市关于做好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2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定于10月17、18日举行,考点设在本市。

二、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6月25日至7月15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服 务 平 台(zg.cpta.com.cn)或 登 录 河 北 省 人 事 考 试 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7月26日17时30分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报考人员在报名平台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注册完成后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并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收齐后,于2015年7月14-16日到衡水市人力资源大厦一楼北大厅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从网上缴纳考试费用即完成报名,各市考试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收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

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银行卡所属银行网站平台显示缴费完成,但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费用未到账现象,从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7月26日17时30分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请及时联系银联电子支付客服电话95534-6,且不宜进行二次重复缴费操作。已经进行网上缴费操作的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查看“缴费状态”且最终缴费不成功导致报名失败的,报考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1)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或证明、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报考人员须按照如下要求准备报名材料: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工作年限证明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员签字;工作年限证明采用“制式证明”(附件2,可从报名网站下载);若工作年限需将在不同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方符合报考条件,则须分别开具工作年限证明;报名表相关材料复印件与部分科目免试表相关材料复印件,各自单独准备,不合并使用。

考试结束后,省人事考试局职称考试处将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考生须知

1、报考人员有义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判断本人报考资格,条件符合方可报考。在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市、省、国家逐级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因学历造假、工作单位造假、学历不合要求、所学专业不合要求、专业工作年限不够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报考人员承担对应责任。2、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以外的其他学历不作为报考学历依据。3、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实习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4、填报工作单位时,应填写报考人员全职全薪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名称,不得填写兼职单位名称,且在兼职单位工作年限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5、部分科目免试材料复审不合格但符合报考全科条件的,只修改报考级别,今年不再增加考试科目,明年再报考剩余科目。6、报考人员报考时需按有关要求提供报考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考试管理机构将予以没收,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如报考人员不提供证件原件,或材料数量不足等,考试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今年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自10月9日至10月15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四、报名条件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①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工制药类、生物类)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②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③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④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⑤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①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②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 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的说明

① 关于取得学历要求,指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指化工制药类、生物类。

②、关于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不含取得医、技、护专业学历,从事医、技、护专业工作年限。

五、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笔、橡皮。

六、根据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笔试费每人每科53元。

七、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附件:

1、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doc

2、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doc

衡水市职称考试中心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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