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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类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的形式及内容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08/6/4 字体: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1、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
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2)设置考生候考区,以便考生等待参加考试,并对进入候考区的考生加强管理,限制外出和使用任何通讯工具等。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3)必须向考生明示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
  (4)必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2、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器材配置
   (1)一般器械
脉诊垫、针灸器具、火罐、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检查床、教学模拟人、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心电图片、X线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查结果报告单等。
 (3)考试实施所需的其它器材。
 (二)考试实施
    1、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物品(如身份证明、工作服、口罩、帽子等)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考生分别考取各站考试总分数的60%者为考试合格;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3、考官
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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