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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枣庄市卫生局 更新:2009/3/25 字体:

《枣庄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民营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聘用人员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委托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聘用,其人员档案、职称晋升、培训、执业注册由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不得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不得自行聘任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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