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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5/8/18 字体: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有关单位,各高校附属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15年7月31日经我委第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促进医师合理有序流动,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效注册医师按规定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后,到其已注册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前有效《医师执业证书》上登记的执业地点。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执行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参加对口支援、进修、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或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间执业,在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医疗机构间执业,在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签订帮扶、托管或技术合作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等。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第42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医师从事上述情形的执业活动,不需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较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级别低或同一级别。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其任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与其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劳务协议,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并明确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等。

第七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医师可向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多点执业注册。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

第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不作为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人员统计及其诊疗科目设置和技术准入等的人员资质依据。

第九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注册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临床、口腔或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
(二)具有与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应的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职称”),并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申请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的,可放宽到初级职称执业医师;申请到村卫生室多点执业的,可放宽到初级职称执业助理医师。
(三)身体健康,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按规定完成医师定期考核,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五)不担任公立医院(含妇幼保健院)院级领导职务。
(六)医师多点执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注册的一致,并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执业范围涉及的二级诊疗科目专业和其他从业资质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符合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条件但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未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的临床类别医师,申请到设立并登记有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点执业的,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申请到村卫生室多点执业的临床类别医师,可增加注册预防保健专业或一般医疗服务专业。增加注册的前述专业只作为其相应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不作为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

第十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样式见附件);
(二)申请人与其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多点执业劳务协议;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六)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符合放宽职称条件的除外);
(七)申请人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完成定期考核的合格证明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内有记录的除外);
(八)申请人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的,还需提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明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或取得的全科医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当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办理时使用医师联网注册管理信息系统验证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资格信息,并进行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操作,在医师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记录栏中记录增加注册执业地点(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名称)、执业范围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变更注册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或执业范围的,原多点执业注册自动失效,注册主管部门同时注销其原多点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医师在按规定办理多点执业注册,并向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方可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保证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自觉遵守人事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不得因多点执业影响正常医疗工作。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合理安排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接受每一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在执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多点执业注册自动失效,应当立即停止多点执业活动。
(一)     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的;
(三)        因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接受培训期间;
(四)     被吊销或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的;
(五)     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承担主要责任的;
(六)     受到行政处分的;
(七)     其他不宜继续多点执业的情形。
医师有上述情形之一仍然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后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其多点执业注册手续(连同第一执业地点注销的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在门户网站公告。

第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师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管理,提供相应的诊疗条件,合理安排诊疗时间,防止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不得将多点执业医师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纳入医疗收费,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给患者而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第十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加强对本单位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依法多点执业。各相关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及时通报该医师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在对其进行定期考核时,应当综合其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意见。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管和指导,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和医疗资源稀缺地区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依法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二十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等书面通报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及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在门户网站公告。第一执业地点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情形的,www.med126.com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由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施行医师多点执业。

第二十二条  乡村医生、广西个体医师、驻桂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卫医〔2012〕79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手续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生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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