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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修订说明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10/13 字体: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修订说明


  为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队伍素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考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年版)》(以下简称《规定(2006版)》)基础上,起草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以下简称《规定(2014版)》)。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分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修订说明”如下: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修订说明

  为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队伍素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考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年版)》(以下简称《规定(2006版)》)基础上,起草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以下简称《规定(2014版)》),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规定(2006版)》印发执行后,原卫生部医政司于2008年印发《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对《规定(2006版)》进行了修订。随后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规定(2006版)》和2008年修订的内容不能完全指导各地复杂的报名资格审核工作。鉴于此,原卫生部医考办分别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召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会议,搜集各地情况,指导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原卫生部医考办于2011年末起开始修订《规定(2006版)》(含2008年修订内容),并形成了2012年版,后因与教育部门对2012年版修订内容的部分学历审核内容存在一定分歧,未能形成文件印发执行。

  2014年1月17日,医考办在汇集《规定(2006版)》、2008年修订内容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卫生计生和教育方面专家意见基础上,召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科教司和法制司,教育部高教司、研究生司和职成司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总后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召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修订会,审议报名资格规定文件。会后形成修订稿。并立即征求上述单位和各考区意见。

  2014年2月17日,医考办在汇总以上相关单位和考区意见的基础上,邀请上述单位和7个考生规模较大的考区代表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修订稿)》审订会,会上各单位代表对报名资格规定达成了统一意见。医考办会后整理清稿后再次请相关单位对清稿件进行确认,形成《规定(2014版)》。

  二、修改具体内容

  (一)《规定(2014版)》,对《规定(2006版)》的22条内容进行梳理归类后为9条。《规定(2014版)》对试用机构、试用期考核证明、报名有效身份证件、报考类别和学历审核进行具体界定,增加了可操作性。《规定(2014版)》相对于《规定(2006版)》,内容更加完善,分类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

  (二)《规定(2014版)》的核心内容是学历审核。将《规定(2006版)》中散在各条目中的学历审核内容按照不同学历层次以及不同类型划分归并成一章,按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中职等不同学历层次分别表述,并将成人教育、西医学习中医、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国外学历在学历审核这一章分别单独列款陈述。学历审核内容全部经过教育部相关司局审核。

  (三)《规定(2014版)》将《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修改为《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同时根据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需要,增加《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和《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四)《规定(2014版)》较《规定(2006年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规定(2014版)》第一条对应《规定(2006年版)第一条,明确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2.《规定(2014版)》第二条对应《规定(2006年版)第十六条,对试用机构作出了限定。

  3.《规定(2014版)》第三条综合了《规定(2006年版)第三、六、十、十四、十五、十七条内容。因应届毕业生报名时试用期都未满一年,文件中明确应届毕业生需在医学综合笔试前提交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考虑考生报名之前可能在多个单位试用,文件中明确试用期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累加满一年。同时规定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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