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销注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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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机关如接到职能部门有关下列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或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时,应直接办理医师注销注册手续。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国家卫计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
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当事医师上述情形之一的书面报告材料;
2、职能部门有关上述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
具备上述两类材料之一,或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时,由注册机关在医师联网注册信息系统中注销当事医师的执业注册,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其原执业机构(由原执业机构通知其本人),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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