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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省公共营养师考试鉴定公告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7/2/7 字体:

  关于做好2015年新职业全省统一鉴定的通知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范鉴定行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决定对今年部分新职业实行全省统一鉴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

  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化妆师、评茶员、育婴师、室内装饰设计员、陈列展览设计、婚姻家庭咨询师、家具设计师、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设计师、形象设计师、美甲师、房地产策划师等14个职业,国家新颁布的职业标准,国家和省题(卷)库有试题的职业均纳入省统考的范畴。

  二、组织方式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上述已确定的新职业进行全省统一鉴定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具体负责全省高级(三级)以上和省直属单位鉴定考务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的报名、鉴定考核组织、考务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组织报名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相关省级直属机构具体组织报名。报考人员报名时,各鉴定机构按照制定的鉴定计划组织考生报名,指导考生认真填 写《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附件2)各项内容,考生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从事本职业或本工种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或学位证或 学生证等学历证明,现已取得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等资格证书复印件),考生若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一经查实,则取消已获得的资格证书。各鉴定机构严格按 照国家职业标准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对报考人员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实,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予 以确认,确定报考职业等级,并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准确无误录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相关信息,按批次生成鉴定报名数据,于考试前20天上 传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机构录入的数据信息进行资格审查等相关程序,各机构在缴纳鉴定费用的同时,请提供考生相关证明材 料。

  四、时间安排

  鉴定具体时间安排为:3月21日;5月23日;9月19日;11月28日(详见附件1)。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鉴定行为,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等措施,杜绝舞弊行 为,确保鉴定顺利实施。各地按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新职业全省统一鉴定工作,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省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联系人:何永红 廖清平

  联系电话:(028)86136733 86127996

  附件:

  1、2015年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点击下载word格式文件)

  2、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5年3月4日

  附件1:

  2015年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

鉴定类别

鉴定时间

职业(工种)

备注

全省统考

3月21日

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

化妆师、评茶员、育婴师、

室内装饰设计员、陈列展览设计、

婚姻家庭咨询师、家具设计师、

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设计师、

形象设计师、美甲师、

房地产策划师

一、报名截止时间为考试前20天。

二、考试时间:理论:上午8:30—10:30,

技能:10:45—12:45(各职业具体时间以

试卷上要求为准)

技术技能型的技能考核在规定时间内无法

完成的,可顺延。

三、新增的美甲师、房地产策划师只在5月

和11月开展试验性鉴定。

5月23日

9月19日

11月28日

9月19日

技师: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

化妆师、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附件2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照片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所学专业

从事职业

 

现职业资格

等   级

 

工作单位

 

申请鉴定

职业(工种)

 

申请鉴定

职业资格等级

 

个人

参加

学习

培训

以及

工作

简历

起止时间

参加学习、职业培训以及工作情况

 

 

 

 

 

 

 

 

 

 

 

 

 

 

初级营养师资格证书

 

 

鉴定机构

(单位)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市)

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

中心复核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作为考生申请参加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用,在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时,请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时若发现证明材料作假,则不予受理;考试后若发现证明材料作假,则取消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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