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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
更新:2010/12/22 字体:

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
黔卫发(2010)90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371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0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体制
(一)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相结合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各地、各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应的评审条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要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空岗情况,综合评价申报人员是否符合送评条件,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不得推荐。进一步落实好申报权在个人,送审权在单位,评审权在社会的职称评审综合管理机制。
(二)扩大职称工作服务范围,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职称工作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强卫生系列职称政策的宣传力度,让非公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条件、申报评审程序。
(三)为进一步改革和健全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价体系,从2011年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逐步在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价考核中探索建立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
二、申报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黔人社厅通〔2010〕371号和黔人通〔2006〕9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的,可以通过自主申报、单位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参加考试或评审合格,分别获得卫生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条件按照我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其中中医专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的对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执行。
2、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政策向基层倾斜的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
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长期在县(不包括市(州、地)所在地的县、区)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本科毕业满2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满25年以上,现继续在县及县以下工作,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经验,业绩突出,以及中医专业师承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理论文章作适当放宽。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有2篇第一作者的本专业论文,发表在本专业刊型内部资料上。由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这一部分人员专门登记(见附件9)并附专题报告逐级上报,做好推荐工作。www.med126.com
3、对省、市(州、地)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所作的调整继续执行:即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3
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4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以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定。
5、必须按规定有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经历。遵照中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聘任主治医师及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及县以上各级医院中临床专业的人员凡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具备此项条件,并填报《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3)。不具备者,一律不予推荐评审或聘任。
6、具备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1)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创新能力建设”的要求,今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晋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具备公需科目“创新能力建设”考试成绩,并按规定计入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学时数。
(2)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担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分。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3)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总学分不得少于100学分,可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4)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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