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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兵职改发〔2010〕2号
更新:2012/7/9 字体:

兵职改发〔2010〕2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企、事业单位从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职称外(汉)语要求,符合兵团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卫生专业业务考试,成绩达到兵团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兵团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六条  参加医学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并达到规定学分。

第七条  兵、师两级医疗机构的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团场医疗卫生机构、或到兵团卫生局指定的对口支援师服务一年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第八条  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3、在师及以下单位(不含乌鲁木齐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团场(厂矿)、城市社区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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