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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报送2013年度卫生及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卫人发〔2013〕5号
更新:2013/10/17 字体:

山东报送2013年卫生及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卫人发〔2013〕5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429号)要求,现就报送本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材料报送程序

2013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工作,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具体程序、材料报送要求及申报单位与呈报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相关程序及材料要求》(附件1)。

根据省人社厅要求,法医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工作交由省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请各市卫生局及时与当地人社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做好相关人员推荐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相关政策要求

(一)事业单位继续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已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评审。

改系列(专业)、管理人员兼职或其他交流、转岗申报的要符合鲁人社发[2010]48号和鲁人发[2008]71号文件相关规定,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学历。受组织派遣参加援外、援川、援疆、援藏、援青服务和“千名专家援基层 万名主治进乡村(社区)”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需提交证明材料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根据鲁人社发〔2013〕429号要求,有关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申报人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推荐申报。

(二)专业技术人员填报“所从事专业”须按《山东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2)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在目录中无完全对应专业,可按相近或上一级专业名称填写。其中,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且执业范围应与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申报“全科医学”、“中医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执业证书或具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或转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根据卫生部和我厅相关规定,基层机构医疗岗位申报人员“从事专业”原则上填写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二级学科。

(四)根据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的有关规定,城市医生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时须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或由设区的市政府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

按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未纳入支农范围的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完成1年卫生支农任务的,也可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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