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职[1998]17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报告省人事厅职称处。
广东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使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10月、11月为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高评委会,下同)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第三条 每年的8月为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评审申报材料时间。
第四条 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裁定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 申报人必须对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学历证、中级(或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各一份(验证后交复印件一份);参加全国或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
4.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需有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5.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
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一式一份;
6、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一式一份;
7、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五份(供专业组成员评价);
8、破格申请及单位对破格申报人的业绩综述各一份;
9、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张(资格证用);
10、《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11、《评审材料呈退交接表》一份。
第六条 评审材料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3.单位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
受群众监督。
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4.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 术项目,论文、著作、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
5.对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填报和提交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应是公开发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