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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2014/8/8 字体:

重庆市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卫职办〔2014〕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4〕77号)的统一安排,现就开展2014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含内科、外科、综合、药护技、中医药五类,下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我市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中从事卫生技术专业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参公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有空余岗位才能组织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1.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连续3次以上“优秀”者;

2.符合破格申报条件,且年龄在35岁(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副高级资格或年龄在40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正高级资格者;

3.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通过引进人才渠道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者;

4.任现职期间,由组织选派参加援外、援藏工作表现优秀者。

5.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执行《重庆市临床医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0〕208号,简称208号,下同)、《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54号,简称154号,下同)和《重庆市卫生技术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1〕126号,简称126号,下同)相关规定,其中医学类专业(公共卫生类除外)执行208号文件规定,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技术类专业执行154号文件规定,计划生育专业(纳入综合类)执行126号文件规定。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思想政治(医德医风)条件、学历资历条件

医德医风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医师资格为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其思想政治(医德医风)条件、学历资历条件执行208号有关规定;公卫类别执业医师、药学、护理、医技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执行154号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执行126号有关规定。任职年限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执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有关规定。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属于年龄、学位、专业、乡镇基层单位免试范围的由各区县职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免试范围(如:三支、破格免试等)须再报市职改办审批。

(三)执业资格条件

医、护类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须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和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类别申报高级资格。

(四)论文条件

1.论文(论著)数量原则上应满足154号、208号、126号相应规定,文章类别(指论著、综述、经验交流等)、期刊类别(指CSCD核心库期刊、SCI期刊、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等)方面不作硬性规定。在乡镇卫生计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用本人业务工作总结替代论文。

2.论文须为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内,发表在正规刊物上的文章(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上的查询结果为准),非法期刊、增刊、清样、约稿通知等一律不予受理。

3.申报人员须为论文(论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五)援外援藏人员

由组织选派的三年期援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资格,执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七批援藏干部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3〕58号)有关规定,即:专业技术干部援藏,按规定条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免外语、计算机考试和专业答辩,在藏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按职称申报论文对待。其中,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3年申报;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申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学历放宽到大专。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

由组织选派的短期(半年期)援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资格,执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选派短期援藏专业技术干部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14号)有关规定,即:援藏专业技术干部按规定条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免外语、计算机考试,在藏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按职称申报论文对待。减免一年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

上述援藏专业技术人员系指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按相应程序组织选派,赴西藏昌都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人员,其他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的挂职、学术交流等情况不在此列。

由市卫生计生委选派的援外医疗队员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资格,执行《重庆市援外医疗队工作管理办法》(渝卫国际发〔2014〕38号)有关规定,即:两年期援外医疗队员按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可免外语、计算机考试和专业答辩,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援外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按职称申报论文对待。其中,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3年申报;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申报。半年期援外医疗队员按规定条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免外语、计算机考试,援外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按职称申报论文对待(冲抵1篇)。减免一年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

三、申报程序

严格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开展申报工作,具体程序为:本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送评(区县职改部门委托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送评工作的,从其规定)。

(一)本人申报

本人根据申报条件准备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其中,个体、私营、非公有制企业(含微型企业)、卫生计生系统外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向各区县职改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和申报(市级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可直报市卫生计生委;人事代理人员通过人事代理部门进行申报)。破格申报和免试人员须填报相应审核表,按程序经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学历和论文(著作)按以下要求进行审验:

1.学历信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和打印,不能查证的应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毕业生登记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2.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应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学术论文(著作)原则上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检索、审验,发表刊物是否为正刊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上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单位审核推荐

1.材料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须认真审核学历证明及认证材料、学术论文(著作)及检索审验材料、任职资格及年限证明、职称外语(医古文)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继续医学教育记分卡、科研成果等原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公示监督:各单位将拟推荐人员《重庆市卫生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在单位公众场所公示(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申报人员集中公示,区县职改办应对无主管部门和非公单位申报人员集中公示),公示时间7天(有条件的单位可同时在本单位局域网上公示),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要认真调查,凡举报属实,取消申报资格。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概不予受理。

3.规范报送:推荐上报人员申报材料须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印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所有材料应由单位安排专人报送,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清点,用质地较好的牛皮纸标准档案袋一人一袋分装,并在档案袋上张贴《申报材料清单》。

(三)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出具意见。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再进行报送。

(四)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送评

区县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人员签署推荐意见,按系列(专业)填写《送审名册》,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程序送评。对于破格申报者,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须按照154号、208号、126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改办核准后,再报送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个人送评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种类

1.综合材料

(1)《申报材料清单》1份(附件1)

(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一式2份(附件2)

(3)《重庆市卫生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一式17份(附件3)

(4)《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式3份(附件4)

(5)破格申报者须填报《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批表》一式2份(附件5)

(6)所在单位担负有卫生支农任务的申报人员,报送《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1份(附件6)

(7)卫生计生系统外单位须报送《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8)

2.个人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并附学信网查询审验页面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任职资格通知

(3)外语(医古文)、计算机成绩通知单(合格证)复印件或免试审核表原件(附件7)

(4)任职期内近五年的《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验审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5)临床(含计划生育)、口腔、公卫、中医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6)学术论文、论著及检索审验信息表

(7)任现职以来的个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

(二)材料要求

1.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并清点申报材料,统一收集上报。申报材料中,除学术成果(含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执业资格、外语译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学术成果真伪鉴定

(1)鉴定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负责,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

(2)鉴定内容: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在线检索审验信息表一文一表(按文章标题检索);科研成果要求复印获奖证书、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资料;科研立项要求复印立项申报书、立项批文、查新报告结论等资料;学术成果如系合作项目,须由该项目负责人(主编、主研、执笔)出具申报人所承担的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鉴定办法:学术成果鉴定数量,报送材料时应由申报人明确拟鉴定的学术成果,并同时提交拟鉴定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经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鉴定并用印后,随其它申报材料送评委会。

(4)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等)须为正式发表并刊登的文章,著作须正式出版发行。乡镇医院按规定报送的学术文章中如有业务总结者,须有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章。

4.执业资格鉴定:需出具原件和复印件,由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负责鉴定,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原件审核后退回)。

5.申报材料中涉及各种表格,除公示表须使用A3纸打印外,其余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职改办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材料字迹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影响辨认效果者,责任自负。

五、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具体日程安排附后)

8月18日-9月3日:区县、大型企事业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9月4日-9月17日:委属(代管)单位

凡逾期或由申报人员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经过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审查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二)报送材料地点

地 址:市卫生计生委719室(渝北区旗龙路6号)

联 系 人:谢悦峰、宋红艳

联系电话:67706508、67706581(传真)

六、评审费用

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如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标准有新的调整,从其规定。

七、纪律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专业技术资格。机关、参公管理单位人员不得以兼职身份或挂靠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得以其他单位员工身份申报。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二)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坚持申报公示和结果公示,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提交评委会,未经公示的评审结果不予批准。

(三)职称申报评审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文章、成果,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等)的人员,一律取消资格,3-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通报;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的评委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区县、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学习,掌握政策,并将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的卫生计生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民营和个体医疗机构,切实组织好本辖区、本单位的职称申报工作。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

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3.《重庆市卫生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

4.《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

5.《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批表》

6.《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

7.《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8.《委托评审函》

9. 受理申报材料日程安排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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