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
陕西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按照《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人社发〔2016〕46号)执行。
一、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县域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为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当年退休人员,不列入参加评审范围。调入我省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满2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二)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获得的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在全省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聘任有效。取得该职称者,符合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仍可申报全省卫生副高级职称。
(三)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级职称,必须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二、申报条件
(一)年度考核:晋升高级职称人员须在近5年的个人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至少1次,其他年度为合格或称职。
(二)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具有本专业学历,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5年,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25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后取大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
(三)工作时间:申报人员平均每年在基层(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
(四)申报人员不要求提供科研论文或课题,可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病历、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替代论文作为评审业绩的重要内容。
(五)申报人员不要求职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执行。
(六)申报人员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同时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累计60天以上,由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进修证明。
(七)业务能力条件:
1.全科医学类: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至少对500例次病人提供防治与保健服务;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至少对200例次病人提供服务。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2.内科系统: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300例;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诊治病人不少于150例。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3.外科系统: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手术平均每年至少50台(例)次;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手术20台(例)次。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4.妇产科: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手术平均每年至少50例(台)次,其中完成中型手术或较复杂疑难病症处理每年不少于5台(例);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诊治妇科门急诊患者不少于50例。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