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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十堰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工作的通知
更新:2017/8/24 字体:

关于2017年度十堰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17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7]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卫生专业实际,现就2017年度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2017年度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现工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进行对口申报。

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医学.全在.线.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含本年度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职务(简称“基卫高”)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专业副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4]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有关政策要求

(一)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

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聘用人员以及在本地从业的社会流动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须经由聘用单位推荐、业绩材料在聘用单位公示后,由聘用单位盖章认可,再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逐级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交本人近一年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市(州)缴纳社保的凭证(单位出具无效)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聘用合同。

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挂牌二级医院),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血防站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申报常规评审,也可申报“基卫高”任职资格评审。“基卫高”任职资格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在基层单位聘用时有同等效用。

中央在鄂单位、部属高校校医院或省属单位就地申报评审时,须出具省职改办签发的委托函,并按程序经单位推荐、业绩材料在单位公示,由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申报。

(二)外语、计算机不作申报前置必备条件。在量化评审时作为评价要素,予以量化评分。

(三)参加全国卫生中级职称考试达到省级合格线的,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正常评审时,应重新考试达到国家合格线后,方可申报。考试达到省级合格线且符合基卫高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基卫高。

(四)申报正常评审的,水平能力测试需符合申报条件要求,水平能力测试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实际工作岗位相一致; 申报评审“基卫高”的,水平能力测试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达到55分以上的,方可申报。

(五)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条件审查破格、转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卫生技术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原则上不允许破资历。破格条件,仍按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2017年起,不再实行转评晋升。转评应在新的岗位上(或取得同级别职称任职资格)满1年以上。医、药、护、技不能逆向转评,通过考试取得的卫生中级职称,在顺向转评时,可不再要求考试取得新岗位中级职称。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原卫生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原专业岗位业绩不作为晋升依据。

高校教师申报评审卫生系列职称的,应先取得主系列职称,并通过国家卫生中级资格考试,逐级申报。

按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要求破格申报正常评审的护理人员,应先按破格条件办理破格手续。

(六)申报健康教育(卫生管理)的,原则上应具备医学专业相关学历、学位,取得卫生类专业技术中级职务,并在卫生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从事卫生政策和卫生事业管理研究工作。医学会、卫生执法类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卫生管理。其他卫生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岗位申报相应职称。

(七)在医学影象等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出具疾病诊断书职能的,可以申报医技(负责设备维修的,申报医药工程)。

(八)2017年报送论文、科研的要求,原则上仍按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件掌握。申报者应择优报送本人本专业的论文、科研成果代表作(附件3:2016年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医学类(部分)参考目录),超过数量的论文或非本专业论文、基础性研究论文、著作以及参编的著作、短篇、个案报道以及论文发表在影响因子较低的刊物的不计入量化分。申报卫生管理的,非卫生事业管理研究方面的论文不计入量化分。

(九)2017年起,按文件要求应承担基层医疗机构支援任务的,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见附件1、2),逐级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在量化评分时予以计分。医联体内的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时间。

(十)根据《关于进一步严肃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5]135号)要求,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量化评审时予以赋分。

(十一)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护理专业,均应取得相应资格,并在执业地注册。其资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的年限要求,由市卫计委核定。

(十二)过去文件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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