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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更新:2017/8/31 字体:

《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赣江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

为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人社发〔2016〕54号),制定《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7日

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在职在岗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类别

卫生高级资格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对应为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药)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药)师。分省市类、县区类和乡镇类三个类别,省市类资格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均有效;县区类资格在全省县(市、区)、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乡镇类资格仅限在全省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考评合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申报医学、护理等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申报专业须与学历专业、执业资格专业、从事专业及现资格专业相对应。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与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一致。

(三)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四)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五)取得现资格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医疗事故次要责任的,延期1年申报;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延期3年申报。

3.违反职业道德,经查实存在收受“红包”或“回扣”情况,延期1年申报;经查实存在索取“红包”或“回扣”情况,延期3年申报。

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四、省市类资格具体条件

(一)省市类正高级资格

1.学历资历条件

(1)正常申报:获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其中省属三甲医院和省属疾控(公共卫生)机构单位人员,未满40周岁申报的,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破格申报:未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二)。

2.专业理论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领域内有深入的研究。

(2)熟练掌握相关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3)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推广运用。

3.工作经历条件

(1)取得现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取得现资格以来,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3例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提供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经历,近五年年均为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4.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为“核心期刊”(或“SCI”收录)论文;或出版本专业论著1部(第一主编)和在“核心期刊”(或“SCI”收录)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论文提供原始资料。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四)或主持完成厅级(药、护、技专业可市级)科研项目1项,课题内容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3)获得本专业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四)或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四)。

(4)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制定(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项。

(5)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一),推广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产生显著成效,提供单位推广及应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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