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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7〕350号
更新:2017/9/1 字体:

2017年度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7〕35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党工委政 治部、卫计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体制改革,拓展全省民营经济组织专项职称评审工作领域,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民营医疗机构(含民营养老、康复、保健等机构,下同)内,从事医疗、预防、护理、保健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 中,申报医师、护理类专业,应具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 暂行办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专 业执业准入资格。

(二)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考评结合”方式,须参加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 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合格后再通过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评 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 执行。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所在民营医疗机构,机构等 级最低应达到一级医疗机构标准(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 本复印件)

二、资格设置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体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 行,共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初级士(医士、护士、药士、技士), 初级师(医师、护师、药师、技师)中级(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副高级(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 师、副主任技师),正高级(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 技师)。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内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 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

(二)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申报人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须合格及以上等次(由用人单位出具考核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申报人员因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违反医德医风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按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相关规定延期申报。

四、评审组织及申报方式

(一)评审组织。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评审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

(二)申报方式。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经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民营 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三)经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获得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资格证书“证书 编号”栏统一标注“黔特高”字样,“评审组织”栏统一标注“贵州省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字样。

五、政策支持

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享受以下五方面的政策支持:

(一)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人员免考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关于继续教育。申报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要求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执行,即:应具备总 学分125分(120学时),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三)关于“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对民营医疗机构专业 技术人员,在《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规定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方面予以适当放宽。

(四“考评结合”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适用相应评审条件并进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卫生计生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市(州)级标准划定合格线;卫生计生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二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县级标准划定合格线;卫生计生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一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乡镇标准划定合格线。

(五)关于基层服务工作经历。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基层医疗单位对待,申报人员不需提供基层服务工作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全 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 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专项职称申报评审推荐工作,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科学、客观开展人才评价工作。结合民营医疗机构实际,专项职称评审应充分考虑申报人所在医院规模、专科特色,以医德医风、诊治数量、质量等要素为考核重点,对申报人员进行客观、综合、全面地评价,重点考核申报人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 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着力提升民营医疗机构职称工作服务水平。

1.设立职称工作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要设立职称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职称工作,及时了解相关职称政策,着力解决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高级、中级和初级的岗位结构比例,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

3.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办与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或不同民营医 疗机构之间流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四)材料报送。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经县、市 (州)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 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填写《贵州省2017年度民营医疗机构卫 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推荐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由 市(州,卫生计生委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民营医疗机构 卫生系列高评委评审。

报送时间:2017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

报送地点: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五)未尽事宜。本文未尽事宜继续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2017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黔卫计发〔2017〕37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贵州省2017年度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推荐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贵州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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