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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更新:2018/8/8 字体:

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 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评价(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三条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本办法有关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学位),且与申报学科专业相符的相应医药卫生类专业。

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医学类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注册范围,选择相应专业申报。

(一)正高级职称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学历(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含 5 年,下同)。

(二)副高级职称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博士后人员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出站。

2.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3.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 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5.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7 年以上,且现第一注册执业地点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经营地在县级及以下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除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和口腔类别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副高职称。

6.申报全科医学(含中医类)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除须具备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所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外,还须具备全科医学(含中医类)专业中级职称或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正高级职称要求

1.精通本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掌握与本专业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二)副高级职称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有深入了解;熟悉与本专业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件中。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正高级职称要求

1.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实践操作技能和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相应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

2.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任现职期间, 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 35 周。

3.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带教和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能够熟练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二)副高级职称要求

1.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实践操作技能和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相应工作,能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2.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任现职期间, 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 40 周。

3.能够指导本专业的基本业务技术工作,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能够较熟练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第八条 下基层服务要求。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级以上医院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中医、口腔类别专业医务人员,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前必须到县(市)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6 个月以上,并经服务单位及其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上或以往曾在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5 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可免下基层服务。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赋予一定的加分值。

第十条 论文要求。论文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纳入用人单位评价项目。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学历、资历条件

破学历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学历;破学历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学历。

破资历申报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任职称聘期最多可缩短两年(获得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一年)。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 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破格申报只能选择破学历或破资历其中一项。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职称要求。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符合第十二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 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2.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白求恩”奖章获得者。

3.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五完成人)。

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完成人)。

5.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二)副高级职称要求。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符合第十二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 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2.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白求恩”奖章获得者。

3.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十完成人)。

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完成人)。

5.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三完成人)。

6.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学历、现有职称、业绩成果必须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专业技术职称确认以国家或我省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首次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七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晋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行如下政策:

(一)学历、工作年限、执业资格准入、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其它申报条件同一般申报人员。

(二)论文符合相关规定,提交的论文可以是管理类文章。

(三)单列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综合评审,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作为重要评审条件。评审应突出品德、业绩、能力导向,坚持择优晋升。

第十八条 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校教师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只能同级兼评,不再实行转评晋升,副教授可兼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教授可兼评主任医(药、护、技)师。只从事教学工作, 不允许晋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

第二十条 本系列内转(兼)评申报条件。因工作调动等原
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转(兼)评申报人员须另提供现任岗位 2 年及以上聘用合同或单位相关证明,可申报转评或兼评本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称。转(兼)评后满 1 年方可申报本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凡属申报破格、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回(来)湘等特殊情况,须用人单位出具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年以上含两年。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二)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点击查看:湖南省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印发《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职改办〔2018〕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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