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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8〕233号
更新:2018/8/10 字体:

关于做好2018年度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8〕233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和《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问题导向、分类推进,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原则,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才的成就感和获得感,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评审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可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二)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三)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依照皖办发〔2017〕59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四)从海外引进来皖从事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从国内引进的来皖创新创业的急需紧缺人才,依照皖人社发〔2018〕2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符合职称评审破格条件的,依照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六)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三、评审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认识。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我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各评审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完善制度,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各项目标任务平稳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转变职称评审理念。一是牢固树立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的理念。职称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管人才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原则体现到职称评审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切实提高职称评审工作的政治站位,把职称评审工作上升到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寻觅人才求贤若渴,发现人才如获至宝,举荐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各尽其能。二是牢固树立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理念。把政治思想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强化责任担当,坚守道德底线。三是牢固树立注重业绩、突出实绩的理念。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职的能力、攻坚的实力和创新的成果,将科研成果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工作。为避免职称与职业资格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提升服务效能,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要按照皖人社发〔2017〕72号文件精神,做好对应衔接工作。职业资格证书仅限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使用,其它情形仍接国家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畅通特殊人才绿色通道。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包容开放、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拓展职称评价范围,破除身份限制,畅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安徽省关于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8〕2号)和《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并设立评审委员会。从今年起,启动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专家与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五)继续开展有关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今年,继续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技工院校和中职中专正高级讲师、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经济师(继续在全省企业单位试点)、副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工作。

(六)进一步拓展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微观管理和事务性工作。今年,在原有下放评审权限的基础上,再对淮北、宿州、阜阳三市下放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权,同意皖南医学院所属附属医院和蚌埠医学院所属附属医院从今年起自主开展医疗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七)进一步加强自主评审工作指导。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要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徽省关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1号)要求,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组织好有关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审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授权评审和自主评审单位评审工作事中、事后指导和监督。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八)做好非国有职称与社会化职称衔接工作。从今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国有职称评审工作。以前通过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资格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中依然有效,无须换发社会化职称(资格)证书;在申报社会化职称评审时,降一级别使用。

(九)积极推进异地职称确认工作。在军队有技术职称的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技术岗位的,按照相关规定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职称。由外省流动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审核认定工作,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分级确认,中级职称由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高级职称由省厅负责审核认定。另,授权合肥市人社局负责对流入该市的高级职称人员的证书进行审核认定。异地职称确认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依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

(十)扎实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今年专技人员公需科目学习需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招标的三家网络教育服务单位提供的5个专题中任选2个专题学习。专业科目由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公需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皖人发〔2018〕110号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合理制定计划,切实抓好培训,严格学时审核,不得向专业技术人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著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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