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卫生职称制度的意见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医药局: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卫生(含中医药专业,下同)职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深入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建立符合卫生人才成长规律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医德医风和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
三、健全评价体系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省定合格标准(所取得资格简称“基层卫生中级职称”)。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省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基层卫生高级职称”)。
3.“省卫生高级职称”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中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适用于在我省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成都市所辖区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具备申报省卫生高级职称条件的,也可申报“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执行。
四、完善评价标准
(一)坚持以德为先。坚持把医德医风放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其政治品格、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情况。用人单位在推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时,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满意度调查、公示等方式全面考察其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救死扶伤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予以取消。
(二)坚持科学评价。省卫生高级职称要注重考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实践性、操作性,突出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根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属专业领域特点,分类确立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指标,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以临床工作为主的,重点评价其医疗技术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能力等工作情况;对临床、教学和科研并重的,重点评价其创新能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业绩贡献和教学能力,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情况;对公共卫生人员,重点评价其疾病监测、防控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检验、妇幼保健、采供血等的业务技术能力,履行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等工作情况。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重点考核其掌握中医理论基础情况,运用中医辨证论治理论诊疗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危急重症能力,中医药传承工作情况。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要按照县级、乡镇、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和特点进行分类评价。对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等服务水平,规范书写医学文书及资料的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情况;对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的能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对村卫生室(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注重考察其运用中医辨证论治理论诊疗常见病、多发病能力。
对取得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医疗卫生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丰富的医药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在卫生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三)坚持服务基层。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要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1年;晋升正高级职称前,要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3个月,作为职称评定的必要条件,没有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职称晋升资格。参加援藏、援彝、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驻点工作等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卫生职称。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年帮扶期满,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两年直接晋升高一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进修学习、理论考试不做要求。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州、县两级及全省贫困县、民族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安排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长期下派驻点对口支援任务,人员职称晋升主要以到上级医院规范化进修学习等为考核条件。
五、创新评价机制
(一)优化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三医监管数据,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业绩展示和实践操作等手段,提高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省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给成都市,其他市(州)根据情况逐步下放;在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工作,并根据下放职称评审权工作试点情况,适时扩大实施范围。
下放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给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下放基层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给成都市、绵阳市、广元市,并根据各地情况逐步下放到有条件的市(州)。下放藏医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权给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
(三)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下放评审权的市(州)和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要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未经备案或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拓宽评审专家选聘范围,积极吸纳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中学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社会和业内认可度高的专家。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对评委会评价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四)强化监管服务。下放评审权的市(州)和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要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评审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格,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给予警告或通报,责成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违纪违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促进评审与使用有机衔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评聘分开,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有序流动。自主评审的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实行评聘结合。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岗位聘期管理,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基层卫生中、高级职称仅在考试评审县(市、区)域内向下或平行流动时有效,向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成都市所辖区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县(市、区)级中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应取得全国统一的卫生中级职称、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并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做好条件标准的制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要按照要求,着力把握好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方向,组织实施好改革工作。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让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分知晓、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妥善处理改革中的矛盾问题,做细做好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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