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全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卫职办〔2018〕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8〕18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8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含内科、外科、综合、药护技、中医药、公共卫生、基层全科医学七类,下同)高级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思想政治(医德医风)条件、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医德医风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医师资格为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全科医生除外)申报高级资格,其思想政治(医德医风)条件、学历资历条件执行《重庆市临床医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0〕208号,简称208号,下同)有关规定;公卫类别执业医师、药学、护理、医技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执行《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54号,简称154号,下同)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执行《重庆市卫生技术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1〕126号,简称126号,下同)有关规定;基层全科医生申报高级资格,执行《重庆市全科医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渝人社发﹝2015﹞219号,简称219号,下同)有关规定。任现职期内脱产(全日制)学习时间须从任职年限中扣除,任职年限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二)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7号)精神,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且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前置条件;继续教育要求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执行。
(三)执业资格条件
医、护类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须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和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类别申报高级资格。
(四)论文条件
1.申报评审基层全科医学专业高级资格者,按21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正高5篇以上、副高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典型病例分析、学术经验交流等文章(可不正式发表)。
2.申报评审基层全科医学专业以外的高级资格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论文数量须满足154号、208号、126号相应规定,对文章类别(指论著、综述、经验交流等)和期刊类别(指CSCD核心库期刊、SCI期刊、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等)不作硬性要求。
(2)论文须为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内,发表在正规刊物上的文章(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上的查询结果为准),非法期刊、增刊、清样、约稿通知等一律不予受理。
(3)申报人员须为论文/论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通信作者。
(4)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用本人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典型病例分析材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学术经验交流、业务工作总结等替代正式发表论文。
(五)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者须参加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基层执行降分政策)且在有效期内,报考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要求相近或一致,考试成绩合格者跨类别、跨专业申报评审将不被受理。“基层”明确为全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六)具体申报条件及标准
具体申报条件及标准执行208号、154号、126号、219号等相关规定,其中临床、口腔、中医类专业执行208号文件规定,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技术类专业执行154号文件规定,计划生育专业执行126号文件规定,基层全科医学专业执行219号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