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业绩材料相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类 别 |
相关政策 |
进修学习 |
《关于开展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工作的意见》(川卫发〔2017〕166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 |
对口支援 |
1.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卫发〔2018〕52号)、《关于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打造一支愿承担有能力可支撑的本土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川卫发〔2017〕172号)、《关于做好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传帮带”工作助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122号)执行。 |
论文、科研、病历和专题报告 |
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临床护理人员按照《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临床护理人员,只能减少1篇最低要求的论文。 |
继续教育 |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17〕134号) |
年度考核 |
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
详情:四川省关于做好2018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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