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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系列(专业)晋升职称基层工作经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职改办〔2020〕4号
更新:2020/7/7 字体:

关于明确部分系列(专业)晋升职称基层工作经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职改办〔2020〕4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职改办,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企业)及中央在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有关评委会组建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9〕13号)及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现将
有关系列(专业)晋升职称对基层工作经历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系列具体要求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规定,中小学教师系列晋升副高级职称须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1年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晋升中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一)下基层对象
在城市(省市县区人民政府驻地)事业单位工作,申报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中级职称的人员。

(二)下基层服务单位

城市中小学教师需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服务。其中,农村学校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中心区、村庄学校;薄弱学校由相应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界定。

(三)下基层服务方式

支援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应结合实际,根据受援学校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形式,讲究实际效果。经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可以实行“三区支教”“援助支教”“挂职锻炼”“送培到县(乡)”“送教下乡”等服务方式。服务结果须经服务单位及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以下情况视同下基层服务经历

1.取得教师资格以来,受组织派遣承担援藏援疆援青援外(含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或其他援外项目建设,下同)及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等任务,或受组织派遣深入农村开展精准扶贫等中心工作的人员可以按规定认定“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2.担任“内地民族班”“航空班”的班主任、任课教师或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规定认定“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五)以下情形可视同具备相应下基层服务经历
1.“三区(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支教1年以上的教师;
2.幼儿园教师申报参评副高级职称,累计有3次以上主持对口支援工作(含“送教下乡”“送培到县”)的工作经历,且有一定成效;申报参评中级职称,累计有3次以上对口支援工作(含“送教下乡”“送培到县”)的工作经历;

3.教研人员有1年以上基层教研机构或学校工作经历;

4.校外教育机构人员有1年以上基层校外教育机构或学校工作经历。

二、卫生系列具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的经历”。

(一)下基层对象

在政府办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申报参评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等类别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人员。

(二)下基层服务单位

原则上城市三级医院医师需到县级医疗单位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城市二级医院医师需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同一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以上医院在社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下基层服务单位。

(三)下基层服务方式

下基层服务必须从实际出发按需支援,不拘形式,讲究实际效果。支援医院可以根据需求与受援单位商定对口支援的形式,实行坐诊与巡诊相结合,可开展巡回医疗、走村入户、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结果须经服务单位及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以下情况视同下基层服务经历

1.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受组织派遣承担援藏援疆援青援外及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等任务,或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全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等工作任务的,可视同下基层服务;

2.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或按规定程序调动到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其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基层工作经历。

三、农业系列具体要求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规定,农业系列晋升副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一)下基层对象

在省、市级事业单位工作,申报参评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下基层服务单位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申报参评副高级职称前,须到县市区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或涉农经营主体服务1年以上。其中,“县市区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指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农机事务中心)及所属事业单位、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相关农业站所等;“涉农经营主体”包括各类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不受经营主体所在地层级限制。

(三)下基层服务方式

包括农业科研项目实施、调查研究、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等。服务结果须经服务单位及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以下情况视同下基层服务经历

1.曾在县市区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涉农经营主体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2.有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万名农业科技人员服务现代农业工程、科技扶贫专家服务团、驻村帮扶干部、基层挂职锻炼经历且满1年的人员;

3.受组织派遣承担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任务的人员。

四、林业工程专业具体要求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规定,林业工程专业晋升副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一)下基层对象

在省、市级事业单位工作,申报参评林业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下基层服务单位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申报参评副高级职称前,须到县市区及以下林业机构或涉林经营主体服务1年以上。其中,“县市区及以下林业机构”包括县市区林业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乡镇林业站等;“涉林经营主体”指各类涉林企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不受经营主体所在地层级限制。

(三)下基层服务方式

包括林业工程(科技)项目实施、调查研究、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等。服务结果须经服务单位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以下情况视同下基层服务经历

1.以往曾在县市区及以下林业机构、涉林经营主体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2.有科技特派员、驻村帮扶干部、科技扶贫专家服务团、基层挂职锻炼经历且满1年的人员;

3.受组织派遣承担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任务的人员。

 
五、有关说明

(一)以下人员不作要求

1.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年满50周岁及以上、申报参评卫生、农业系列及林业工程专业的人员;

2.部队转业、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参评职称的人员;

3.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及经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人员申报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单位驻地在乡镇(如农场、原种场、养殖场、良种繁育场等)的人员申报参评农业系列职称;单位驻地在乡镇(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的人员申报参评林业工程专业职称。

(二)过渡期设置

1.申报参评2020年度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仍按“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执行。 自2021年度起,按“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其中至少1年为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执行。

2.2020年度执业医师申报参评副主任医师职称,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仍按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参评前累计6个月以上计算。自2021年度起,按取得执业医师后至申报参评前累计1年以上计算。

3.申报参评2020年度农业系列、林业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下基层服务不作要求。2021年度申报参评人员需提供到基层服务6个月的证明材料。自2022年度起,按1年以上标准执行。


(三)鼓励广大专技人才服务基层

所有系列(专业)常规职称评审应将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年限、效果和实际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年度评审量分细则时应赋予一定评价权重。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下基层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积极发挥人才在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助力脱贫攻坚,为推动乡
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详情:湖南省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湘卫人发〔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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