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晋升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资格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要求
十三、进修学习要求
1.临床、口腔类医师进修时间。根据《关于开展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工作的意见》(川卫发〔2017〕166号)规定,结合当前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化进修相关要求调整如下:
在2020年以前,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临床、口腔类医师,须在聘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提供规范化进修结业证明。
从2021年起,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临床、口腔类医师,须在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提供规范化进修结业证明。
2.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时间。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仍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在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连续6个月以上的进修学习。
3.其他情况。任现职以来,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文件出台前被派出进修学习,并取得进修结业证书的,进修学习视为合格。
十四、免进修学习人员范围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进修学习要求:
1.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2.援外、援藏、援彝1年及以上的;
3.参加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服务期满,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
4.取得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师转岗、骨干医师培训合格证的;
5.取得省外或国外医疗机构同等时间进修合格证的临床、口腔类医师。
十五、对口支援要求
1.贫困地区支援时间。按照《关于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打造一支愿承担有能力可支撑的本土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川卫发〔2017〕172号)规定,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前,须驻点工作1年;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前,须对口支援1年,驻点工作可根据实际弹性安排,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周或每季度3周,累计驻点工作时间不少于12周(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
2.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时间。按照《关于做好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传帮带”工作助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122号)规定,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前,须累计驻点工作1年,其中每季度连续驻点1个月,每年不少于6次,持续2年;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前完,须累计驻点工作3个月,可每月或每季度间隔前往帮扶单位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持续2-3年。
3.未纳入统一安排的对口支援人员。未纳入川卫发〔2017〕172号、川卫办发〔2017〕122号统一安排的对口支援人员,可在本人工作单位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前提下,参照川卫办发〔2017〕122号文件规定,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到服务薄弱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并须报省卫生计生委对口支援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4.三州州、县两级及全省贫困县、民族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一律不安排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长期下派驻点对口支援任务。
5.2017年已到岗对口支援人员。根据川卫发〔2017〕173号精神,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对口支援任务安排已到岗的人员,按原计划继续完成支援任务,服务基层时间可按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十六、免对口支援人员范围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对口支援要求:
1.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2.援外、援藏、援彝1年及以上的;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4.在二甲及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急救调度指挥中心、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5.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及以上的;
6.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
十七、对口支援相关激励政策
1.按规定完成对口支援驻点工作任务,且考核合格的,对口支援驻点工作期间免医学继续教育要求。
2.参加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驻点工作连续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援藏、援彝和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可较同类申报人员减少1篇最低要求的论文。
4.对口支援人员在贫困地区服务期满,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实行加分制。六类地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记3分/年,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的记4分/年;四、五类地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记2分/年,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的记3分/年;二、三类地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记1分/年,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的记2分/年。
十八、对口支援时间计算
对口支援要求连续工作的,一律不得累计计算服务时间。
对口支援业绩只能用于当期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不能再重复使用。
十九、申报卫生高级职称时须提供的对口支援证明材料
凡列入对口支援任务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和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文件出台前,被派出对口支援,并按照川卫办发〔2015〕104号文件规定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时,须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或《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
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人员只需要提供派遣文件。
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人员须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和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签章)。
二十、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人员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要求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人员,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参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
二十一、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期间执业范围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精神,执业医师赴上级进修学习和到基层对口支援,可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二十二、对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弄虚作假的处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提供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点击查看: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点击查看:关于做好2020年度四川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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