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卫生副高网上报名时间2月18日至3月7日:
一、考核时间、地点
2016年4月16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考核对象
(一)评估对象
1.符合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拟申请2016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
2.2015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合格者,先考核合格后参加考试;
3.2015年4月18日考核结果未达到2015年考核确定的合格标准,拟申请2016年高级卫生资格人员考核。
(2)豁免对象
1.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西部省份,且援藏时间在1年以上,由单位主管部门安排,拟申请2016年高级卫生资格的人员;
2.从省外、系统外调入我省确认具有同等级别和高级职业资格的人员;
3.被确定为援外医疗队预备队员、正在执行2016年援外任务、正在进行援外或完成援外任务未满一年已回国、拟申请2016年高级卫生资格的人员。
(三)先评价后测试对象
1.收集整理评估当日因公出国人员的医学全在线络;
2.报名截止后,从省外或系统外引进、转业、在机关流动的人员;
3.考核当日正在援助西藏、新疆、西部省份,但援助时间不足一年,计划申请2016年高级卫生资格者。
三、考核效用
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的一个程序,考核结果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可作为申报2016年高级卫生资格职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2015年4月18日参加全省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按2015年高评委确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合格标准达到60分,按除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外的其他专业合格标准达到55分,可作为申报2016年高级卫生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2016年考核成绩达到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合格标准的,可作为申报2017年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四、考核内容
(1)考核范围:考核范围是指卫生部原标准条件中要求的专业工作能力,并未明确考核大纲和指导用书。
(2)评估专业:共110个,详见《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设置表》(附后)。
报考社区卫生高级资格,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者,报考普通内科、普通内科(代码063)、普通外科(代码011)、妇产科(代码019)或妇女保健(代码093)、小儿内科(代码020)、小儿外科(代码018)。具有中医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报考全科医学(中医);具有口腔医学和公共卫生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可以另选专业。在社区从事药学和中医工作的人员,报考医院药学(代码045)或中医(代码082)。从事社区护理和医疗技术的人员可以另选专业。
报考高级护理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岗位报考护理(代码047)或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重症监护(代码048至051、124)等专业。报考护理副高级资格的,只能报考护理专业(代码047)。
(3)考试形式:全国高考组织的人机对话形式
(四)考场设置: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省辖市设立考场。
五、组织实施
考试命题、组卷和评卷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考试、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各省直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各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考试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报名及相关要求
登记要求
1.报名:报名者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下载打印《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至3月7日。
入口:2016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入口。
2.报考人员应于3月11日前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提交相关材料,完成报名资格确认。具体确认时间由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确认报名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报名表》(复印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
复印件各一份);(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现资格的聘书或聘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执业医师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另选社区卫生类专业技术资格相应考核专业的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供其工作单位的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各市审核报名人员报考资格的截止时间为3月22日,全省报考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为3月28日。资格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可于4月6日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相关政策要求
1、凡报考医、药、护、技等专业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经商省人社厅有关处室同意,报考社区卫生资格的人员,应受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升格为二级医院,但仍开展“六位一体”服务、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也可申报,具体由各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确定。单位门诊部(所),监狱、农垦等部门管理的基层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2、报考专业须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按规定专业报考。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报考全科医学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全科医学专业或全科医学(中医类)执业证书。上述报考人员可按照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全科医学专业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医〔2012〕11号)要求,申请变更或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3、报考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报考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护理或助产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对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前入学,参加后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报考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报考药学类专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学类(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的,可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报考医技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对于2008年之后入学的在职教育取得的学历,需要提供“相应专业”的学历。
晋升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卫生管理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转评报考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卫生(医、药、护、技)专业资格,且取得卫生管理类专业或卫生类专业学历(学位),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
4、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中级资格的,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取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均须先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中级资格,方可报名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5、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国外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远程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全日制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交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南京市上海路203号)或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请各市、省直各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委人事处(025-83620623)或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025-83620823,83620833)联系。
附件: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设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