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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1年度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系列专项职务申报工作的公告
更新:2022/4/20 字体:

贵州省卫健委发出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医疗在线排序的详细信息如下: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拓展全省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领域,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2021年继续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民办医疗机构(含民办养老、康复、保健等机构,下同)中,从事医疗、预防、护理、保健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报考医生、护理专业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法》1《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01010101《护士条例》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

(2)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通过“考核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职业实践能力测试。通过测试后,通过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即可获得。评定标准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任倩人社发〔2016〕398号)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所在的民营医疗机构应具有一级医疗机构标准的最低等级(提供复印件《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二、资格设置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医师(医师、护士、药师、技师)、初级教师(医师、护士、药师、技师)、中级医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士、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副高级医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士、副主任医师)。

三、申报基本条件

(1)在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

(二)应聘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申请人担任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由用人单位出具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考核合格证明)。

(4)申请人因医疗责任事故或违反医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根据千人社通〔2016〕398号和千人社通〔2020〕11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四、评审组织及评审方式

(1)评审组织。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成立,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

(二)评价方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逐级审核推荐至所属县、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推荐至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

(3)证书标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宣布该人员免于考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2)继续教育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级公立医院相应分类范围(标准),适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相应要求。其中,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并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标准执行;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并达到二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标准执行;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并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标准执行。

(3)“成绩”和“学术成就”

对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黔人社厅〔2016〕398号)规定的“业绩”和“学术成果”要适当放宽。

(4)“组合评价”及相应的评分范围的评价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人应适用相应的评价条件,参照当地同类公立医院相应的分类范围(标准),进行“评评结合”的综合评价。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并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市(州)级标准进行资质认定;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并达到二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县级标准进行资质认定;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并达到一级甲等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应按乡镇标准进行资质认定。

(5)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经历的服务不是申请高级资格考核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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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优惠政策

民营医疗机构参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优惠政策参照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卫健函〔2021〕161号)相应条款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卫生健康、人社部门职能作用

组织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专项职称申报评审推荐工作,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辖区民营医疗机构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执业注册、年度考核等情况的监管,杜绝职称申报材料造假情况发生。

(二)科学、客观开展人才评价工作

结合民营医疗机构实际,专项职称评审应充分考虑申报人所在医院规模、专科特色,以医德医风、诊治数量、质量等要素为考核重点,对申报人员进行客观、综合、全面地评价,重点考核申报人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着力提升民营医疗机构职称工作服务水平

1.设立职称工作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要设立职称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职称工作,及时了解相关职称政策,着力解决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高级、中级和初级的岗位结构比例,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及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

3.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在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或不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四)材料报送

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填写《贵州省2021年度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册》,由市(州)卫生健康局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评委评审。

报送时间:2021年9月18日至10月29日(不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报送地点: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贵阳市云岩区巫峰路169号104办公室)。

(五)未尽事宜

本文未尽事宜按照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卫健函〔2021〕161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贵州省2021年度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册

以上“贵州省2021年度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内容由医学全在线为大家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考试动态及政策通知请关注医学全在线卫生高级职称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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