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发布!全在线医疗整理详情如下:
各市州卫生委员会,各单位,民营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任青人社厅发〔2021〕99号)精神,现将2021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号(青人社经〔2021〕674号)和《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号(青卫监〔2022〕39号)文件精神,以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以德、能、绩、贡献为重,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卫生行业实际,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严格标准,择优推荐,规范程序,保证质量,推荐申报和材料提交高效有序。
二、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方式
2021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将通过全流程网上进行。申请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使用“职称评审系统”(网址:3358rst.qinghai.gov.cn/rsrc/ggfw)进行职称网上申报、考试、评定、认证和查询。对口青援工作者(含博士团成员)和省外人员委托我省评定职称的,仍可按线下评定办法评定。
(二)申请审查程序
1.个人申报:网上申报者应于6月20日前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证明材料。申请人上传的个人材料要清晰准确,避免虚报、漏报,影响职称评定。
申请人须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申报挂靠单位职称或通过挂靠单位取得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格。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资格或现有职称,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申请人、挂靠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同时纳入国家和省级征信平台。人员网上申报系统的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创建所属单位的账户,行业医院的账户由省级主管部门创建,民营医院、个体诊所、药店的账户由注册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创建。
2.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推荐,并按要求逐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并经批准推荐的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3.逐级审核:各地各单位在审核申报材料时,经办人要掌握相关政策要求和职称线上线下工作流程,认真及时审核申报材料,于6月30日前在职称评审系统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评审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提交
4.组织评估。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网上或网下审核(包括报考人员名单、审核情况、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审核表等。)和考评方案于组织考评前10天送至人社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考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业绩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有效业绩进行整理汇总,提交评委会。同时,充实完善法官职称池,将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经验丰富、尽职尽责的专家纳入法官池。严格执行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制度,按规定设立年度职称评委会。评委会可按专业类别设立学科组,保证评委有充足的时间审阅材料并提出意见。评委应坚持“优中选优,注重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审核将于7月20日前完成。
5.公告。评审结束后,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履行公示程序,在门户网站和青海新闻网向全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举报和投诉由评委会办公室会同举报单位调查核实,并接受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管部门将公示结果和评审结果(含评审结果统计表)报人民代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6.审批(备案)。西宁市及相关独立评价单位在评价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报人员情况、公示期内上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及正式审批或备案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完成后,开展网上职称评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下载打印通过评审人员的职称评审表(电子版),打印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注意事项
(1)坚持“以用为本”、“以用为本”、“以用促评”的原则,合理衔接申请推荐与录用,合理确定报考人数。
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8号)精神,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将新增的高级岗位分阶段逐步设置到位。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在推荐申报前填报《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附件1),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二)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函〔2021〕674号)和《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青卫健〔2022〕39号)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并达到合格线和相关申报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青海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单1份(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四)援青人员(包括博士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和《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的“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五)根据《关于引导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1号),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救治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相关政策。2019—2020年度已经按照疫情救治防控一线相关政策申报未通过评审的人员,不再享受此政策。
2021年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参照《关于引导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各单位请将一线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自主评审的地区和单位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存档。
(六)根据《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国际发〔2018〕1号)精神,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的)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享受如下一次性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援外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援外时间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对国内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卫科〔2017〕11号)精神,援外医疗队员在职称评审时(从援外之日起,包括援外当年3年内)免试实践技能,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培训不作要求。
(七)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以上人员申报时须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八)省中医院自主开展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时,本单位应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评价标准的评审条件。已经下放职称评审权的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西宁市卫生健康委持续做好自主评审工作。
(九)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常态化组织开展基层“双定向”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并于2022年7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定向基层有效的“双定向”职称.“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比例执行(见附件2)。
(十)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工作,并于2022年7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269号)和《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卫健办〔2021〕264号)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提交经审验的继续教育证书、学习档案。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8年—2021年)。2018年—2019年,每年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20——2021年,继续教育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
(十二)申报职称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学历、业绩成果,须与所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历、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申报职称人员提交业绩材料、毕业证书取得时间最晚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
(十四)继续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实施责任倒查,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追究责任。
(十五)专业技术人员下基层服务工作时间须由所在单位经公示后出具相关文件。进修学习时间由本人提供《进修结业证书》,凡由医疗机构自行出具的进修证明不予认可。
(十六)用人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的变更,护士执业资格延续注册工作。凡提交申报单位与执业地点不符、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不符,或提交未能延续注册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将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资料。
(十七)根据《评价标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达到规定的受聘年限,各级医疗单位内部聘任的时间可视同受聘时间,申报人员需提供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任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八)根据各地工作实际,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动态调整,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辖区内三级医院上浮10%左右;西宁城区其他医院、西宁市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和海东市县级以上医院按国家规定工作量执行;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县级以上医院下浮10%左右;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县级以上医院下浮20%左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量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建议,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执行。
(十九)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其他业绩审查”栏目上传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申报副主任医师提交典型病历不少于5份,申报主任医师提交典型病历不少于3份,护理、药学和医技类人员提交护理案例或工作报告不少于1份。以上病历、护理案例和工作报告应附单位审核盖章的评价意见。
(二十)继续教育、实践技能考试成绩、下乡服务经历、进修证明等相关材料均在“学历资历审查”部分“相关证明材料”栏目上传。
(二十一)涉密文件和工作秘密禁止在申报系统上传,由用人单位负责线下审核并提交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未尽事宜,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二十二)援青人才、乡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相应类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
(二十三)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自处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申报推荐工作安排,强化政策宣传,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高质量做好申报、审查、推荐工作,确保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要做好申报人员账号创建、资格审查、公示等工作,网上审查按照年度考核审查、学历资历审查、技术工作经历审查、论文论著审查、课题审查、奖励荣誉审查、专利著作审查、其他业绩审查等栏目分类进行,尤其要加强申报资格和工作业绩材料及病历审核。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逐级审核监督职责,确保申报推荐质量。
(三)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核查处理来信来访,稳妥处理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推进。
(四)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填写《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附件1)、《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推荐表》(附件3)、《临床、中医、口腔医师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附件4)、《公卫医师、药学、护理和技术类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附件5)、《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医学科技评审部。同时将附件3、附件4、附件5在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相关证明材料”栏目上传。
(五)各地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要提交纸质版公示结果、推荐函等相关材料。
(六)所有材料将原件扫描成PDF后从职称申报系统上传至指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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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省医学会联办医学科技评审部 0971—626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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