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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2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公告
更新:2022/11/3 字体:

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医学全在线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文件,经商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现将2022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

三级医院(含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并经省人社厅核准的,实行自主评聘。

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属、县及县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杭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非自主评聘单位申报条件按照《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杭卫计发〔2017〕231号)等文件执行,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论文、科研项目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申报条件按照《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6〕105号)、《杭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杭卫计发〔2017〕231号)要求执行。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对非自主评聘单位正常晋升人员论文、科研项目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确定对论文、科研的要求。

(二)申报专业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设置专业详见附件1。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三)申报材料提交时间

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提交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相关证明(需经市继教办审验合格)、工作实例、病例、学术报告讲座、新技术新项目、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等各类材料,提交时间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截止时间。

(四)兼评及转评

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

三、其他有关申报事项

1.  由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管医疗卫生机构,按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条件申报。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选择参照市属或县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条件申报。新增申报单位或申报条件有变化的单位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三年内保持不变。申报单位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同时其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第一执业机构)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

2.  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省人事工资平台进行职称计划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开展推荐和评聘。

3.  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三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4.  经各级组织部门选派,符合享受职称晋升待遇条件的援藏等人员按照《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关爱援派干部人才工作的通知》(浙组〔2021〕15号)文件执行。

5.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精神,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由单位结合一线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长和实绩贡献,视情况予以适当倾斜。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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