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注册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区、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复审工作和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学习中医或者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满18岁后,在本省区域内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师承人员跟师学习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三)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在黑龙江省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四)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规定取得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师承人员继续跟师学习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有医术渊源,年满18岁后,在本省区域内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黑龙江省区域内执业的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中级以上中医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老师每年推荐申请考核人员不超过五名;
第九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黑龙江省下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黑龙江省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下发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 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级别资格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 港澳台人员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地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中医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内服方药和/或外治技术)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
(四)每个病证提供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5例(需提供患者真实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包括病案记录、录像资料、图片资料等。
(五)近五年内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应用医术专长服务的人数及证明材料;
(六)经县(市、区)级以上公证机构公正的跟师学习合同;
(七)学习计划、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考核记录、跟师心得、经验整理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
(八)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以及出师结论(在申请表中“指导老师意见”内填写);
书面评价要包含职业道德评价和业务水平评价;对师承人员掌握中医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学术经验的情况进行评价;对师承人员技术专长继承情况进行评价;对师承人员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风险防范能力等进行评价等;
(九)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师承人员在本机构连续中医临床实践满5年的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情况的报告;
(十)指导老师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指导老师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证明材料;
(十一)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和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包括被推荐人姓名、医术专长和推荐理由(师承人员掌握中医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情况;师承人员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风险防范能力情况)等。
(十二)推荐医师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十三)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
(十四)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实践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十五)已取得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需提供第十三条(一)至(十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和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医术渊源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中医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内服方药和/或外治技术)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
(五)每个病证提供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5例(需提供患者真实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包括病案记录、录像资料、图片资料等。
(六)近五年内应用医术专长服务的人数及证明材料;
(七)个人学习经历:包括文化学习和医术学习经历;
(八)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和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包括被推荐人姓名、医术专长和推荐理由(师承人员掌握中医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情况;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风险防范能力情况)等。
(九)推荐医师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十)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
(十一)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十二)已经取得黑龙江省下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需提供第十四条(一)至(十一)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十三)已取得黑龙江省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下发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需提供第十四条(一)至(十一)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十四)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第十四条(一)至(十一)以及中医师(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已取得经外省考核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到黑龙江省执业,需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考核时仅需提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及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取得经外省考核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经多年实践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到黑龙江省执业的,需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考核时仅需提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及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各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医术专长的有效性及安全性等。对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者,还应前往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和群众走访。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居委会、村委会或患者出具的推荐证明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初审合格后,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拟通过者在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合格者提交的材料、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报告、公示情况等材料报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复审。
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主管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报名资格,将涉事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计入“黑名单”,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