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湖北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具有医学背景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支持
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非传统师承方式(如参加各类中医医术培训班等)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适用于中医师承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办法》实施前,在我省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 《办法》实施前,在我省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在继续跟师学习满2年后,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办法》实施前,在我省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每年推荐参加考核人员不得超过2名:
(一)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主要执业机构在被推荐者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所在市州内;
(三)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10年或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与被推荐者专业相近或相关。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执业注册在湖北省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15年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医术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满5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和出师结论;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还应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继续跟师学习满2年的证明材料;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的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其它情况的提供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具有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还应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还应提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审核程序:
(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合格者报省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及其指导老师、推荐医师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由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者在申报考核过程中存在使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等违规行为的,当年考核成绩无效,并且2年内不得报考。
第十七条 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提供相关情况或资料不实者,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向有关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且今后不得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