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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8/10/26 字体:

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四川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开展中医医术活动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其指导老师应当为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其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

(三)与被推荐者申请考核专业相同或相近,且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及以上,推荐医师一年内推荐人数不超过4名。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情况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反映确有专长或跟师学习的医案且每年不少于3份;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及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从合同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提供跟师学习综述(不少于2000字),跟师学习笔记每年6 份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不少于2000字),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其他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

(一)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中医临床实践活动中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审核合格后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

(二)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发现报考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且2年内不能申请考核;发现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指导老师资格或推荐资格,并按本实施细则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今后不得再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五)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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