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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8/11/15 字体:

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市内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审查,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区县(自治县)内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经多年实践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不满五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应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拟到本市执业的,应当向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师承学习人员)》;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

(六)跟师学习材料,包括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七)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跟师学习情况评价意见、出师结论,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和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

(八)《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现场辨识中药申报表》(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材料;本条(八)款规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跟师学习满五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材料;本条(八)款规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需提交《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一)、(二)、(三)、(四)、(五)、(六)、(七)款规定的材料;本条(八)款规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第十一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多年实践人员)》;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六)《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现场辨识中药申报表》(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需提交《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材料,本条(六)款规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材料,本条(六)款规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需提交《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材料,本条(六)款规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如有指导老师的,还需提供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导老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

(五)《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现场辨识中药申报表》(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材料统一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的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考核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考核人员长期临床实践地或学习地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考核人员应当一次提交考核申请材料。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仍未补正并提交的,不予受理其考核申请;存在提交虚假考核申请材料或近五年内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取消其报名资格。提交虚假考核申请材料的申请考核人员除取消当年报名资格外,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五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指导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作为不良行为纳入医务人员记分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不良行为记录,并按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管理,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由相应管辖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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