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引导和规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行为,继承和创新中医医术传承教育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和组织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组织申报、初审、复审和实地调查核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中医(含回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内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连续在本区内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普遍认可;
(三)至少由本区内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熟知被推荐者诊疗水平,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推荐医师同时推荐的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以及推荐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师承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
(一)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后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
(三)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合格后,将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允许参加当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 申请者近五年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考核。
第十五条 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提供相关情况不属实者,其今后不得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本周期申请者医师资格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第十九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重点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有效性及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现场问答。围绕考核者医术专长,结合中医理论体系,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
(三)诊法技能操作。围绕考核者开展的医术专长,结合中医四诊理论,现场进行相关中医诊法技能操作。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
第二十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重点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和适用范围,有效性和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现场问答。围绕考核者医术专长,结合中医理论体系,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
(三)外治技术操作。围绕考核者开展的医术专长技术,结合中医四诊理论,现场进行外治技术模拟操作,同时叙述技术要点。
(四)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主要以内服方药考核为主,适当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主要以外治考核为主,增加内服方药考核。考核程序参见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专家组经综合评议后,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合格票数多于不合格票数时,判定为考核合格;合格票数少于不合格票数时,判定为考核不合格。如专家现场评议意见分歧较大,当场无法确定的,由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者,考核专家组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