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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8/11/20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中医(含民族医,下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组织全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全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和修订。

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有关材料的汇总、复审、上报等工作。

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 鼓励具有医学背景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应与指导老师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存档,师承活动应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八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中医药法》施行前,经多年临床实践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不满五年的,应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

第十条 推荐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每年推荐参加考核人员不得超过两名,并对推荐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

1.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十年或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条 在《办法》实施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已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在《办法》实施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或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行医证明,但未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可直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 持有我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执业五年以上,临床工作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经两名推荐医师推荐,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囯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推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六)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七)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1999年5月1日前(发证曰期)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或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行医证明,但未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以及职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具有我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工作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八条 报名材料审核程序:

(一)各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至所属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并将复审合格材料提交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方式可釆取官方网站、报纸、公示公告等方式。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建立审核管理制度,加强报名审核人员管理,实行审核结果分级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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