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 医学.全.在线整.理.搜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包括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全科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从2011年起拟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履行对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职能,并充分发挥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省医学会、省医师协会等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简称“省指导委员会”)和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各市县卫生计生、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配合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指导委员会由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协调和统筹管理工作。
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编制落实全省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制订相关保障政策;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与专业基地,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布;培养师资队伍,做好培训招收、培训过程和考核认证的管理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开展。
第七条 省专家委员会由省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组成,具体负责组织论证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参与对培训基地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八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设在达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可根据我省培训需求和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九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专业科室制定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条 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教育)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培训基地科教管理部门承担,应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专业科室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实行科室主任总负责制,履行对培训对象的指导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待遇;专业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和床位规模等培训条件。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培训师资,其数量应与培训规模相匹配。培训师资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及《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基地要将培训带教工作作为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给予适当培训带教补贴。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制订科学、严谨的具体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住院医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