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保证考核工作公平、有效,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 是一个综合评价过程,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规定的要求。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师承考核(限中医学类,下同)和结业考核。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注册相应执业范围和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方向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事务管理办公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基地(以下简称考核基地)按照职责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培训考核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内容和方案,组织考官队伍,遴选建设并认定考核基地。
(三)确定并公布培训结业考核合格标准。
(四)指导、监督和评估全市培训考核工作。
(五)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承办机构为事务管理办公室,在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结业考核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考核基地开展考务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题库与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组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官培训。
(三)审核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以下简称住培学员)参考资格。
(四)组织评定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成绩。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结业考核中的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负责考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处理、上报考核期间违纪违规行为、重大事项。
(七)考核结果汇总和统计分析,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条 住培基地主要职责:
(一)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包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等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二)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初审考生报名资格,将考生报名信息与培训资料提交复审。
(三)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考核基地由市卫生计生委遴选认定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主要职责是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 过程考核
第八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培训基地应当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过程考核。
第九条 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出科考核原则上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专业基地审核其考试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应当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度培训后进行。过程考核结果需及时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
第四章 结业考核
第十条 结业考核是衡量培训整体效果的结果性综合评价,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分为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专业理论考核两部分。其中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采取临床操作形式进行,公共科目与专业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或人机对话形式。
第十一条 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培训过程考核合格者,可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公布的结业考核有关安排,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申请人应当按要求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培训基地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报事务管理办公室核准,由事务管理办公室向合格者发放结业考核准考证。
第十三条 结业考核报名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在住培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培训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是检验住院医师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在市卫生计生委认定的考核基地进行。
第十五条 承担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的考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指导住院医师培训的经历。
(三)经过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认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与使用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同时通过该年度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公共科目与专业理论知识考核的,由市卫生计生委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八条 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对在过程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予以批评、训诫,并责成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延长培训时间或取消培训资格。对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取消其考核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参加考核资格。
第二十条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对在考核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住培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1年的整改处理;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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