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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有关疾病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7/12/2 字体:

  职业有关疾病是指职业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包括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工作有关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和职业性外伤(occupational trarma)三大类。可由轻微的健康影响到严重的损害,甚至导致伤残或死亡。

  职业有关疾病主要涉及职业人群,在人群疾病谱中虽属很小部分,但从年龄分布看,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大多是青、壮年,有的职业有害因素对个人健康造成损害,并使他们暂时可永久地丧失劳动力,给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带来损失。建国40多年来,我国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工作在“预防为主”方针的指导下,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成立了各种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培养了大批专业人员,制订了各种有关的劳动卫生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及劳动卫生标准等,以保证职业人群安全。在某些大、中城市已基本控制了常见的职业中毒,如、汞及镉等中毒已较少见。但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由于部分企业的规模较小、机械化程度较低、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管理人员科学管理经验不足,工人缺乏劳动卫生知识,在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和生产环境污染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问题,致使一些过去已经通过预防措施使发病率降低了的职业性疾病又有回升趋势。因此,预防职业性疾病的工作必须继续加强。

  常见的职业有关疾病包括:

  一、职业病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机体的代偿功能,造成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改变,并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者称为职业病。

  (一)职业病范围及规定范围的意义

  广义的职业病是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则有一定的范围。我国卫生部曾于1957年2月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和影响生产比较严重、职业性比较明显的14种职业病,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1987年修订和增补了本《规定》,将职业病名单扩大为9类99种,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并自1988年1月起实施。该规定对适用的对象、职业病定义、诊断办法、患者的待遇和劳动人事问题均有详细说明。如凡属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和休养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

  规定职业病名单,不但具有医学意义,使受害职工早日恢复健康,而且使患有规定职业病的人,按有关规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还具有立法意义。同时对企业领导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也提出了要求。

  (二)职业病特点

  1.病因明确,在控制了相应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发病可以减少或消除;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和识别的,一般需接触到一定程度才发病,因此,存在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exposure-rdsponse rdlationship);

  3.在接触同样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如能早期发现并及时合理处理,预后较好,恢复也较容易;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殊治疗方法,发现愈晚,疗效也愈差。所以,防制职业病,关键在于全面执行三级预防。

  (三)职业病种类

  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共9类99种(见附表4-1)。计有:

  1.职业中毒(occupational poisoning);

  2.尘肺(pneumoconiosis)

  3.物理因素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 due to physical factor);

  4.职业性传染病(occupational infectious disease);

  5.职业性皮肤病(occupational dermal disease);

  6.职业性眼病(occupational eye disease);

  7.职业性耳鼻喉疾病(occupational ENT disease);

  8.职业性肿瘤(occupational cancer);

  9.其他职业病。

  (四)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劳保待遇,既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与福利,也涉及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故在诊断上有别于一般疾病,需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机构诊断。为了防止误诊、漏诊,在诊断上需采取以当地为主和以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同时需将以下几方面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1.职业史 职业史是了解职业病是否有可能发生的重要依据之一。职业史可作为正确诊断的依据;找到已存在的疾病并进一步弄清它是否与职业有关;了解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职业有害因素。职业史内容包括:①详细描述该职工自参加工作起全部职业的工种和工龄;②工作时接触有害因素情况。同一工厂,往往有很多工种,每工种接触有害因素又可以很不相同,因此要了解具体因素及其接触水平;③症状出现的时间,如噪声性耳聋往往在噪声环境中工作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发生,在耳聋前有一听觉适应,进而发生听觉疲劳的过程;吸入水溶低的光气中毒常有一个无症期,到出现症状时病情已很严重。时间和症状可以提供诊断的依据,但两者无联系,也不轻易排除其间的关系;④同工种其他工人患病情况。如有,可以佐证;如无,也不能轻易排除。门诊只是提供线索,根据这一线索,应进行现场调查;⑤非职业性接触和其他生活情况。如家庭使用农药、有机溶剂;吸烟;服药史;居住区空气和水的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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